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其中,明确十项“打击报复”情形,细化对举报人及举报材料的保护举措。规定首次明确“隐性打击报复...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其中,明确十项“打击报复”情形,细化对举报人及举报材料的保护举措。
规定首次明确“隐性打击报复”
举报怕报复?明着不敢暗里来。对于举报人而言,最怕莫过于“暗箭难防”。规定明确十项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情形,除列举对举报人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显性打击报复行为,还明确指出“变相克扣工资”等隐性打击报复行为。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等是规定明确列出的打击报复行为,举报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
证据材料可以将举报人匿名
为进一步保证举报人的安全,规定明确,当举报人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候公安机关应协助保护:“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规定还细化举报信息管理的细则,明确检察机关在举报受理、信息录入和存放、信息报送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者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比如,对于举报线索应当“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等。
举报人奖金额最高50万元
规定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此次规定对于举报人的奖金奖励,较2014年二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具体条款,没有大变化。
不过,此次规定新增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情形的奖励办法,即“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规定
规定要点
举报人及近亲属保护更细化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检察机关遵守八条保密举措
●明确检察机关在举报受理、信息录入和存放、信息报送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者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例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
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家解读
保护措施奖励范围规定更具体更明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以及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泄密可能性降到最低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去举报。“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
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必要时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
“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宋英辉说。
规定可操作性增强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情形都作了列举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新华社
链接
1988年起,最高检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6年制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受理、移送举报材料时的保密机制,举报人转为证人时的身份转换机制等,以此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曾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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