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搜索引擎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谨慎
最近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将百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逝者魏则西的家人称,他们为治疗滑膜肉瘤症,通过百度搜索...
最近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将百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逝者魏则西的家人称,他们为治疗滑膜肉瘤症,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但在花费20万元治疗费后魏仍身亡。他们认为,百度推广提供的信息对他们产生了误导作用。近年来,百度的竞价排名做法已多次引起纠纷和诉讼。各种因素聚集在一起,使搜索引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事发后,百度宣称在推广中对医疗、航天等类别的前置审查很严格,要求医院提供合法经营资质;并表示百度不是卫生管理部门,不可能监督医院的内部管理状况。对于百度是否应该对患者权益受损承担某种责任,网民之间甚至法律界内部,都有着激烈的争论。
显然,包含费用支付的推广内容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搜索内容,所以,有人以此为据,要求将这种竞价排名的“推广”视为广告;而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应该对广告信息不实及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甚至是连带责任。不过,就算是这样归责,在魏则西事件中,也需要以医疗主管部门确认涉事医院的确有过错、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前提,因为搜索引擎、网络平台所承担的责任是衍生出来的。
现代广告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其法律规则也比较成熟,但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的主要盈利方式之一,则是一种新事物。对于其法律性质和可能的责任问题,需要缜密思辨。如果把付费搜索结果等同于广告,的确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可能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可能对搜索引擎提出过高的要求,因为搜索引擎难以对企业提供的海量信息进行一一审查。其次,这可能导致监管者的责任被忽视,比如在魏则西事件中,如果涉事医院的科室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医疗主管部门首先应该负起查究和制止的责任,毕竟他们拥有最强的监督能力。第三,对搜索引擎设置太高的责任要求,也容易导致用户在做出消费决策时过于轻率,忽视自身的风险防范和规避义务。搜索引擎并非用户唯一的信息来源,尤其在人命关天的医疗消费决策中,如果患者及其家人不尽量从多种角度寻找全面的信息,贸然相信某种信息,其“被误导”诉求的可接受性就会大打折扣。
同时,不对搜索引擎等平台设置太高的责任要求,也是保障信息自由和创新的需要。互联网必定是一个鱼龙混杂的空间,允许一定的不准确信息的存在,某种意义上是确保信息自由的“空气”。搜索引擎也面对着信息不对称困境,假设它们要为其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过大的责任,就必然导致他们过于谨慎,删除很多他们怀疑有误导性但其实是准确的信息,而这最终会使网络用户可接触的信息空间缩窄。过高的法律风险还可能使企业不敢创新,或者无法获得必需的投资。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医疗服务提供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安全。医疗的本质是服务业,以准确可靠的药物、器械、疗法为核心,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信息的错谬或误导将带来致命性的影响。所以,在美国等国家,的确存在着对医疗搜索信息区别对待的先例。美国司法机关曾因谷歌纵容向其支付广告费的非法医药公司进行网络售药,对谷歌处以5亿美元的罚款。同时,搜索引擎的使用者很多是信息方面的弱势群体,面对大医院、医药公司和网络平台企业谈判权较弱,有时往往找不到侵权人。综合这两个因素来考虑,如果把竞价排名的性质认定为广告,从而要求搜索引擎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也不一定完全违背法理,但这需要政府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国的司法实践是,在近年来的多个司法裁判中,百度推广均被认为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被认为是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在法律没有修改、判例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是有必要的。庞大的网络公司的确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其“为善”而不是“作恶”,并督促监管者更好地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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