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司改动态:贵州副省长出庭应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6-05-12 19:59

在2016年4月,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攻坚。在改革部署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院领导以接受专访形式介绍了2016年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在工作动态上,召开了一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部关于司法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赴云南调研,调研重点自然包括司法改革;最高法召开了一次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北京、陕西、新疆三地...

在2016年4月,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攻坚。在改革部署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院领导以接受专访形式介绍了2016年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

在工作动态上,召开了一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一部关于司法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赴云南调研,调研重点自然包括司法改革;最高法召开了一次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北京、陕西、新疆三地的试点法院、检察院召开了司法改革推进会。

在项目进展上,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都在进一步深入,出现了对前一段试点的反思和改善建议。一些重点项目如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出现重大阶段性总结及走势展望。

一、本月重点:刑事速裁程序向何处去

4月21日,最高法副院长张述元到北京法院调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是一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司改项目。首先,它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突破,未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能在普通、简易程序之外,加入速裁程序;其次,它是司法机关“案多人少”背景下,进行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再次,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前者是2016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即将开始试点;最后,它还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衔接,而这也是2016年的重要司改项目。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速裁授权决定”)将在2016年8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决定”到期后,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机远未成熟,速裁程序的走向或有两个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继续试点,适当放宽试点内容和试点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成为其中一部分。

不管怎样开展下一步试点,刑事速裁程序都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适用案件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速裁程序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在2016年4月《法律适用》杂志撰文介绍,有地方反映速裁案件范围偏小,建议扩大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并取消罪名限制。课题组认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扩大适用,符合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

认罪后的处罚还能不能更轻些?

选择速裁程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享受一些“优待”。比如,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得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

再比如,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而且,在具体刑罚适用时要体现从宽,优先适用非监禁刑,能判缓刑就不判实刑,能判罚金刑就不判自由刑。

数据显示,目前,速裁程序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0.96%,比试点法院同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高11.01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为37.27%,比简易程序高6.19个百分点。

课题组认为,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推进刑罚轻缓化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同时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缓刑适用上

适用速裁程序后是否允许上诉?

目前的试点方案为了不与刑事诉讼法冲突,并未限制速裁案件的上诉权,课题组介绍,拟待试点结束再根据试点情况提出立法建议。但不少试点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支持意见认为,被告人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应视为放弃了上诉权。如果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又提出上诉,有悖诉讼诚信原则,而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二审无法撤销从宽判决、加重判刑。

从客观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上诉率为2.13%。但这并非实质上诉率,因为很多上诉人选择上诉是为了拖延判决生效时间以达到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目的,并非对事实、罪名或量刑等有异议。比如福建省福清市法院截至2016年2月共受理速裁程序379案,上诉12件,其中11件是出于上述目的。

如何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按照中央的部署,2016 年中央有关部门将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但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给出权威性界定。

行诉法学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2016年4月《中国法学》发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认为,这个制度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所谓任何案件性质,他认为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刑罚在内的重罪都应当适用该制度,以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只不过,陈卫东认为目前“疑案”不能适用这一制度探索,原因是一旦打开疑罪案件可以协商的大门,则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冤假错案,甚至将会为权力滥用打开新的窗口。

所谓任何诉讼程序类型,即认罪认罚制度并非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及当前正在试点的速裁程序,而是可以扩大适用至包括普通程序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类型

但另一方面,陈卫东又认为从宽处理不能无底线放宽。他认为我国探索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基本底线是,不得在协议过程中降格指控,将重罪协商改成轻罪,或协商减少指控改变罪数。这是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明显区别。

二、司法官遴选正在从考试为主以体现公平向考试和考核并重发展

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机关司法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北京高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进行部署。

北京高院法官入额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对于一线审判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主要通过考核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入额;对于助理审判员、离开员额岗位3年以上的审判员、申请进入与现岗位不同领域员额岗位的人员,则通过考试、考核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入额

在司改试点初期,为保证选拔的客观、公正,以及调动法官整体积极性,法官入额选拔更注重考试成绩的权重。但这又导致了一考定终身,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不能入额的缺陷。

在2016年4月的《法律适用》上,两名某地中院的法官介绍,自2006年8月—2015年8月,某中级法院共计开展法官遴选6次,从辖区基层法院遴选法官32人。其中考试和考察遴选各三次,考试遴选的人数远超考核遴选,“但近年来,尤其是从最近一次的法官遴选看,考察遴选又开始占据主流之势”。

这两名法官认为,考试遴选存在从重视经验到重视学历,从不限年龄到追求年轻化的趋势。考察遴选法官与考试遴选法官最大的区别在于,遴选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或者岗位急需用人,但本院无法及时调集,就可以从辖区基层法院中择优挑选。

这符合中央政策。4月7日,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接受采访时称,今年将根据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开展试点工作。

考试和考核有所侧重的遴选方式正适合上述这样的改革。今后,高中级法院将不再面向社会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法官将由高级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招录无疑将以考试选拔为主,而在此后的逐级遴选过程中,则会加大考核权重。

三、孟建柱云南调研提到协调推进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释放通盘考虑信号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4月7日至11日在云南调研。他在调研中提出,要抓紧完善改革相关配套措施,协调推进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内设机构等改革,为改革不断深化提供可靠保证。

目前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可谓五花八门,虽然总体上遵循“大部制”原则,但试点前期为了充分鼓励试点单位开展工作,除了最高检对其中17家试点单位提出整合六至八个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外,并无太多细则性的限制

这样的试点方法可能会导致各院站在各自立场考虑问题而忽略全局,比如多设几个部来安排现有的干部职数,比如将单位亮点业务单列一个部,以免整合造成力量上的削弱等。

孟建柱此番调研强调协调推进内设机构改革,释放了从中央层面进行经验总结、通盘考虑的信号。调研结束的第二天,最高检就在上海举行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研讨会,一名副院长参会并强调“吸收历次检察改革成果,填补相关立法空白”。

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等人此前在《人民检察》杂志撰文也建议,可以采取“一个反比,两层思路”的逻辑进行内设机构整合。

“一个反比”指的是部门整合力度和检察院层级成反比,检察院层级越高,部门整合的必要性越小。

“两层思路”的第一层指的是基层检察院在进行业务部门的机构整合时可以只就检察权类型进行划分,从而确保全国检察机构整合一盘棋。第二层指,在内部机构下划分办案组以及综合部门下划分科(处)室过程中,可以根据本院业务情况适当调整。

四、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权力清单改革需要明确并逐步减少主任检察官的权力

4月15日,全国部分省级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权力清单调研交流会在安徽合肥召开。权力清单改革在一些试点已经取得不错成果,比如有的检察院条分缕析地明确了几十、上百条检察官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检察官独立办案并负责,改变以往“承办人——科(处)长——检察长”三级审批办案模式。但在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中,还掺杂了主任检察官这一改革,在很多试点地区,传统的三级审批办案模式演变成了“承办人——主任检察官——检察长”,并未减少审批层级,检察官独立办案并负责的效果也难有制度保证。

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等人此前在《人民检察》杂志撰文认为,主任检察官只能是一种过渡措施,在检察官整体素质提高后,主任检察官也将消融在检察官群体中。他认为,权力清单制度正好可以推动这一“消融”。

分别列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根据队伍精英化程度,通过对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逐渐扩大检察官决定案件和事项的范围,最终通过压缩主任检察官的权限将其消融在检察官队伍中。”沈曙昆认为。

五、2016年4月司法改革台账

1、南京市率先建成“行政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自4月1日起,江苏省南京市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原应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据了解,去年南京全市基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069件,同比上升53.3%,今年预计还会增多。如何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铁路运输法院新设了4个行政审判庭,在全市法院遴选了11名优秀法官充实审判队伍。

2、家事案件也成立了专门审判机构

从2015年9月开始,广西高院选取10个基层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10个试点法院共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11个、巡回法庭8个、家事合议庭20个、调解室8个、探视中心4个、庇护中心3个;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配备家事独任法官55人,聘请专门的调查员66人、人民调解员65人、心理咨询(辅导)专家12人;截至2015年底,共审理家事案件4522件,其中调撤结案2520件。

3、司法改革督查来了

4月7日上午,最高法召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抓好改革落实和开展督察工作作出要求和部署。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各部门要建立督察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到人。要把督察工作和评估工作相互结合,以督察情况作为开展评估的重要依据。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改变外部评价和自我评价“两张皮”的情况。

4月27日至28日,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就带队赴贵州督察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两项改革。此轮司法改革行至中局,为了发现问题、排除阻力,采取了上一轮司法改革就已开展的督查措施,力图从最高法层面鞭策地方试点。

4、为了审案,一个院长两人当

成都中院于近期出台了《试行“院长开庭周”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等院领导每月固定一周的时间,不受行政事务的干扰,专门从事开庭、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

同时创新设置行政事务替代处理机制,形成院长AB角,除特殊原因外,分管副院长在“院长开庭周”期间,因开庭、撰写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等办案原因不能参加各类外部会议或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的,根据院党组确定的分工,由其B角替代,且在试行期间一年直接承办的案件数不少于12件。

5、副省长也出庭当被告了

4月11日,一起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6、青海省跨区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意见》规定,对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今后分别将由西宁、海北、海西、玉树等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对于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今后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海晏县、玉树市、格尔木市法院集中审理。

7、最高法再下基层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案。该案是一起涉及残疾人廉租房权益保障的再审案件,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在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案件

8、破产专门法庭将迅速落地

首批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即将在15个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成立。各省、市、自治区可视情况在其他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4月1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正式挂牌。据悉,这是四川法院成立的首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4月26日,有关方面公布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2008年、2009年为3000余件,2010年为2000余件,2011—2013年均为2000件以下,2014年为2031件,2015年为3568件。最高法贯彻化解过剩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政策可谓雷厉风行。

9、一线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4月20日,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撰文谈如何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在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方面,他介绍,试点方案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特别选升制度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一线办案法官,增加了一线优秀法官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试点方案还加大了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倾斜力度。 

10、知识产权法院将迎来制度设计的重大突破

4月27日,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撰文介绍,最高法目前正在总结评估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运行经验,同时依托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开展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调研论证,计划在2017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并提出下一步改革的建议。

早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前,业界即主张成立一家高级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上诉审法院,以达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制度的作用,但决策层还是从稳妥出发,成立了三家中级法院层级的知识产权法院。

宋晓明认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适当增设知识产权法院,并将上诉案件统一归口到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管辖。他还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战略重点。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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