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岭水泥”)诉环保部一案在北京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开庭,进...
5月13日上午,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岭水泥”)诉环保部一案在北京第一中院第三审判区开庭,进行公开审理。
2009年,小岭水泥在厂区内进行了一场技术改造项目,拆除原有2条中空窑生产线,新建1条2500 吨/天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00.94万吨。
黑龙江环保厅在2009年10月13日作出了《关于哈尔滨市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
2011年11月11日,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关于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500t/d新型干法孰料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2015年7月31日,王欣华、屈洪亮等7位居住在小岭水泥公司附近的居民(以下统称行政复议申请人)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验收意见书》。
2015年11月,环保部作出环法[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验收意见》。
为此,小岭水泥在起诉书中提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维持黑龙江环境保护厅此前作出的《验收意见》;而环保部则在答辩状中提出,原告的理由不成立,建议驳回其诉讼请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原告小岭水泥公司由负责人李维勇和两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环保部由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处长季林云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在法庭上展开辩论。
不过,北京第一中院在5月13日并未作出宣判,将根据合议庭意见决定是否再次开庭。
是否已过复议时效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即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已经过了复议时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小岭水泥在起诉书中提出,黑龙江环保厅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间是2011年11月11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而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是自2011年11月11日起的60日内。而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均未在上述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而是在2014年5月30日才向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提出上访。
起诉书称,哈尔滨市环保局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屈洪亮等信访人投诉环境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中,明确告知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屈洪亮等,2011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了《验收意见》。
原告认为,即便从2014年9月9日起作为提起申请复议的起算日,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2015年7月31日也远远超过了60日。环保部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违法。
对此,被告回应,本案涉及7位第三人中,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信访答复意见只针对7名申请人中的屈洪亮,并且,答复意见第三页收信人处没有签字,“是空白的”,这不能证明屈洪亮已“自知”。
法官现场确认时,第三人屈洪亮表示,没有收到上述信访答复意见,也没有签过字。而第三人王欣华表示,2015年才知道《验收意见》,“具体时间不清楚”。
卫生防护距离和程序争议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卫生防护距离。
小岭水泥在起诉书中提出,环保部对涉案项目与行政复议申请人房屋的距离进行是否超过500米勘验,没有国家标准依据。
环保部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500米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18068.1-2012)所替代,新的标准要求产量小于5000t/d且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2-4m/s的水泥制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限值为300M。
因此,小岭水泥认为,环保部在2015年10月20日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就涉案项目与上述申请人的房屋是否超过300米进行勘验,而非无视国家标准的变更,对是否超过500米进行勘验。
李维勇称,本案中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的是国家卫计委做出的相应标准,环保部没有权力对这一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调查,“应由卫计委调查,罚也应该是卫计委进行行政处罚”。在程序上,环保部没有权委托哈尔滨环保局进行现场勘验。
季林云表示,环保部对王欣华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的是书面审查,委托哈尔滨环保局现场勘验也并不违法,“在进行书面审查过程中,委托勘验既有现实合理性,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此,环境公益诉讼专家、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当依据2009年批复的《环评报告书》所适用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
此外,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必须经过听证。原告称,作为对原告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环保部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等法定的必经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重大、有争议性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判断,主动举行听证,但“没有规定复议时必须做听证,并且也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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