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资质后,银行可参与提供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定向工具(PP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债务融资工具(DFI)、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等。
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获主承销商资格的地方性银行共7家,分别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这些银行可以独立参加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工具。
公告显示,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为加强B类主承销商业务规范,B类主承销商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
据悉,近年来,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量逐年上升。为使更多的地方性银行参与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工作中来,在分享债市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为地方企业服务,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并逐步展开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资质后将有助于地方银行投行业务的发展,丰富投行业务品种。银行可参与提供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定向工具(PP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债务融资工具(DFI)、绿色债务融资工具(GN)等。
青岛银行称,获得资质后,一是将充分发挥地方性商业银行的优势,积极拓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深耕细作本地市场,深度挖掘市场需求,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地方产业结构升级,服务民生,支持绿色经济。二是推动该行资产业务升级转型,发展轻资产业务,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改善收入结构,提高资产回报率,提升品牌优势,更富有内涵的发展。
(编辑: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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