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委在北京市政协召开的雾霾治理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表示,已初步制定北京市交通拥堵收费...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委在北京市政协召开的雾霾治理问题提案办理协商会上表示,已初步制定北京市交通拥堵收费政策方案和技术方案,目前正在组织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论证。
近年来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愈演愈烈,这显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如城市人口过多、道路资源稀缺、公共交通设施不完善、规划不合理等,同时,居民的一些出行习惯,比如没有拼车等共享经济意识、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等,也加剧了城市的拥堵。解决拥堵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入手,而拥堵费是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因为这相当于直接对居民出行“加税”,事关重大而且对出行者有普遍性的影响,所以应该在其他方式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才研究实施,并经过严密的论证、听证等合法程序。
同时,拥堵费的出台还应该注意吸取以前相关政策的经验教训。比如北京等城市在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购、提高停车费等举措之后,对缓解拥堵的作用比较有限,这也充分说明了行政性措施的局限性。不仅如此,这些行政性措施还可能有比较大的负面效果,比如根据户籍等标准来实行,容易造成对某些居民的不公正,加剧已经存在的社会对立情绪,同时也是对公民自由交易权的一种损害。考虑到这些前车之鉴,制定拥堵费也必须慎之又慎,不能重蹈覆辙。
当然,拥堵费与限购等行政性措施不同,因为其以价格作为调节手段,而不是一刀切,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具灵活性和可行性,可调整性也比较高,而且在国际上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比如新加坡。不过,北京等城市在借鉴新加坡经验之前,也应该对其有完整透彻的了解,并学习其中的精髓而不仅仅是皮毛。毕竟新加坡是个小城市,而且征收拥堵费的城市面积有限,同时,拥堵费的费率也会根据实施效果和市民的反馈而进行不断的调整,形成一种动态的博弈过程。相比而言,因为在我国,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和监督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我们一定要避免造成只征收而不根据形势变化调整,费率只上升不下降等现象的出现,这难免被居民视为一种变相的增加民众出行负担的行为。
同时,我们不能以“刻舟求剑”的静止心态看待道路空间与居民驾车需求之间的矛盾,必须考虑如何提高交通资源的增量。治理城市拥堵应该从增加道路资源和引导出行行为两方面同时入手,征收拥堵费只是在后一方面,而在前一方面,增加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已有设施进行科学、智能化的管理以提高效率,也是很重要的做法,而且可能取得的效果会更高。另外,考虑到政府公车占据了很多交通资源的情况,也必须确保拥堵费征收的公平性,对所有的车辆一视同仁,而不能让一些本来就不享受太多道路资源的居民,过度承担治理城市拥堵问题的成本。此外,拥堵费还有一些细节性的技术问题,比如在划定区域内的居民,其出行必然要更多地经过这些地区,如果对他们不实行特殊对待的话就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这些细节性问题必须经过详细的考察论证。
此外,征收拥堵费也必须考虑到相关的合法性问题。近年来地方政府以一些地方法规限制居民交易自由、增加新的税费的做法,已经变得突出并引起了很多诟病,拥堵费也不应落入这个窠臼之中。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带有征税和限制公民交易自由性质的措施,必须由高阶层的法律来设定。如果在考察之后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征收拥堵费,其制定应该成为依法设费的典范。
在世界范围内,拥堵费被视为“治堵的最后一张王牌”,既然是王牌,我们就有必要严谨地确定打出它的时机,确保它打出来既准又狠,好钢用到刀刃上,否则就会造成浪费。如果被寄予厚望的拥堵费未能真正让老百姓的出行变得更方便,地方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必将受到损害,而有效的事前论证和合理科学的制度设计,才是确保拥堵费真正实现治堵效果的重要保障。(编辑 祝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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