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事业单位领导人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江苏报道
2016-06-21 08:56

《办法》强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近日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其主要目的在于创新一直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

《办法》共9章50条7100余字,分总则、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以及对退出的情形和程序、辞职制度进行了明确。

2015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一是由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二是由中央和各省(区、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具体管理办法。

江苏是率先根据中央指导精神完成省级层面管理办法制定的省份之一,《办法》也是江苏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

一个现实是,省域内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各地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要对领导人员管理既提出共性要求,也要根据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公立医院等行业特点兼顾个性差异。

因此,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实践,采取“1+X”模式,先制定一个涵盖“进、管、出”各个环节的《办法》(即省管总的“1”文件),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在此基础上,由涉及的省级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分别制定各权属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省级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细化,以体现地方的特色和实践。如,《办法》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了细化。分别对担任八级至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以及任职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提高了《管理办法》的操作性,对打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通道,解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难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任用方式上,《办法》则提出将“聘用制”作为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全员聘任制。而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办法》提出,要有计划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注重从党政机关选派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同时,对任期结束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其工作单位要积极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继续发挥“专业专长”。

在“廉政”上,除了现有党内的规章和法律法规继续施行外,《办法》强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

《办法》新增加四种渠道建立“能上能下”,分别为: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的;未达到所任职务要求,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但因健康原因免职的,待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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