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举报学术不端或不被受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6-07-19 12:16

7月1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称《办法》),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进行明确规定。《办法》确定了包括抄袭、不当署名等7种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办法。《办法》在今年4月12日起曾公开征求意见,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处理主体仍是高校而非...

7月1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下称《办法》),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进行明确规定。《办法》确定了包括抄袭、不当署名等7种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辞退或解聘等处理办法。

《办法》在今年4月12日起曾公开征求意见,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处理主体仍是高校而非第三方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还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除此之外,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只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监督指导、建立制度、信息通报等工作。

也就是说,《办法》并未建立被举报人所在高校之外的第三方平台受理、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制。《办法》只是规定,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或不受理

《办法》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匿名举报的受理条件规定的更为严格,除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还规定了“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这一条件。

在最终的文件中,“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变成了“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高校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匿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高校也可以视情况不予受理。

明确7种行为为学术不端

《办法》规定,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调查属实可以解聘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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