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履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中办、国办在2015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后,各地也纷纷开展了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试点,但刑事案件办理中,定罪前就没收财产、扩大范围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程序违法行为仍有发生。据《...
最高检近日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履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中办、国办在2015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后,各地也纷纷开展了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试点,但刑事案件办理中,定罪前就没收财产、扩大范围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等程序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湖南省辰溪县检察院在对一起涉案296万元的行贿案提起公诉后,辰溪县法院冻结了被告人梁材所控制公司的应收货款896万元,并查封了被告人梁材子女价值1400余万元房产。而法院还未开庭审理此案,就已没收被告人900万元。
该案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没收财产的财产刑罚,需经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确定。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贿数额50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附带判处没收财产刑。辰溪县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梁材行贿数额只有296万元,也就说是,即使梁材最终被判行贿罪,也不应该有没收财产刑。
为何会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涉案财物处置行为?
在8月16日举行的完善刑事诉讼财物处置程序研讨会上,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张佳华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涉案的赃款赃物追缴之后一定要上缴国库,但实践当中,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程序是先上缴国库,随后由办案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对赃款赃物进行返还,返还的比例可能会高达80%到90%,有些地方甚至会百分之百返还给办案单位。
“这一点是办案机关罚没财产或者违法大额、超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原动力。也就是说,办案单位甚至是承办人会实实在在的从罚没财产中获得好处。”她说。
“目前对构成犯罪的追赃确实比较困难,导致一些办案单位有一种预防心理,在办案过程中、判决生效前就对涉案财产着墨过多。”张佳华说。
张佳华介绍,完善刑事诉讼财物处置程序已引起重视,“《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罚没财产的程序增加了很多条规定。”
“我初步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规定大概有40多部,仍在生效的有20多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认为,刑事诉讼财物处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处置财产过程中随意性大、程序性规定不完善,以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案财物’在目前成了一个‘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是不行的,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界定。”李奋飞说。
他认为,“涉案财物大体上可以分为犯罪工具、赃款赃物,以及违法所得。”
李奋飞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应该遵循最基本的法治标准和法治精神。“比如比例性原则,这是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这个案件涉嫌犯罪的情节根本没那么严重,财物的处置就要和案件相当,不能过当使用。”他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铮介绍,财物处置中需要完善之处还包括财产返还环节,“法院在裁判文书当中可能完全不体现涉案财物如何返还,再有就是有些财产并没有随案移送到检察院。”
中办、国办在2015年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这个规定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有一定的难度,这毕竟是两办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李奋飞说。
“未来要实现财物处置的程序性、法治化,还需要刑诉法,尤其是以刑诉法为龙头的相关法律修改。”他认为。
李奋飞介绍,立法中的盲点还体现在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目前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规定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要进行财产保全,但相关的程序不是很具体。”他说。
“还有刑事没收程序,现在刑诉法只规定了特别没收程序,一般没收程序是没有的。所以未来在进一步完善特别没收程序的基础上,能不能专章规定刑事没收程序?”他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马克则指出,完善刑事诉讼财物处置需要进行审执分离改革。“法院本身既负责审判,还负责财产刑执行,这不等于是一家做了两件事?”
作为此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已经启动。上海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裁判庭,将执行异议裁决权、执行复议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离出来,从而在法院内部实现涉及执行的裁判由执行裁判庭审理,具体执行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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