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P2P行业的“宪法”,靴子一落地,便引起了行业的巨大关注。对照新规,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只有为数不多的平台满足监管要求,急于宣扬自己的合规“优越”。而不少难以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转型或者淘汰,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与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作为P2P行业的“宪法”,靴子一落地,便引起了行业的巨大关注。
对照新规,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只有为数不多的平台满足监管要求,急于宣扬自己的合规“优越”。而不少难以满足监管要求的平台,转型或者淘汰,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也将来临。以下是十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负责人对本办法的解读。
东方汇总裁胡玉君:
强制性信息披露,保护互金投资者的权益是监管政策的重心
1、如何看待该《办法》?
毋庸置疑,《办法》的正式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严监管的态度,表明了监管对整肃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的决心。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扭转行业回到正确的发展轨道之上,让行业发展回归本源,更好的实施普惠金融。我们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未来,互联网金融在经过喧嚣之后还将回到金融本质,这对传统金融企业背景出身的平台是绝佳的机遇。
行业对监管《办法》出台可以说是盼望已久,我们认为此次《办法》内容严谨审慎,符合监管规律,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作为金融央企背景的互金平台,东方汇不仅对此持拥护、欢迎和积极响应的态度,而且东方汇自创立之初就对风险持高度警惕,并借鉴东方资产集团科学严谨的风控体系来加强自身风控建设。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形势发展很快,总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有时监管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又有一些新的挑战,这样就需要进行新的研究。《办法》中可能也存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各阶段形式,如同行业的慢慢健康成长,监管条例也会逐步完善。
2、预计《办法》对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首先,各平台业务调整转型迫在眉睫。《办法》对平台做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对业务开展范围、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再结合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开展的信息披露,都将使得各平台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开展,之前的暗箱操作、打擦边球行为都被明令禁止,事实上,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很多平台已经在积极行动调整业务、配合监管。
其次,《办法》的规定有很多平台即便努力也很难达到要求。比如,电子认证权威认证,条件极高,真正的权威机构不会轻易接受平台的认证申请;银行资金存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且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这几家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预计仅因此一条未来料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
但长期看,这样的阵痛付出是值得的,少数优秀的平台会在监管环境下更加健康发展,脱颖而出,极大的规避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起到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作用。
3、《办法》出台后,东方汇战略布局是否会做出调整?
答:自去年12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东方汇已经自觉根据要求对业务加以规范,以实际行动响应。今年初,东方汇与国家信息中心直属企业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嘉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互联网金融平台电子信息数据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实质性合作。双方的合作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电子数据将跨入保全时代,对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银行资金存管方面,我平台已经与多家大型银行展开可行性商务谈判,目前与其中一家银行已经进入到实质性谈判阶段,双方技术上已经进行过几次试验磨合。
信息披露方面,作为央行互金协会第一批理事会员单位,东方汇更是积极配合,不但配合互金协会主动报送信息数据,还协助互金协会开展信息披露准备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在银监会此次下发《办法》中,以及互金协会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要求强制性披露,足以见得监管层对行业信息透明度的重视程度。目前我们可以透露的是,东方汇已经基本可以实现对外信息披露,不日就将正式对外发布,为行业实现信息透明做出表率。
战略布局的角度看,东方汇的起步是立足邦信小贷,从P2P开始,但发展到如今,P2P业务在公司占比比重非常低,严格意义上东方汇并不能算做是一家P2P公司。
按照未来战略布局,我们将全方位依托东方集团行业经验、机构信誉、资产定价能力和牌照资源等的有利条件,发挥优势,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和支付、资产交付和信息中介等功能,形成信息流和资金流闭环,完成从“P2P”网络借贷到金融资产交易的布局,将平台打造成能为整个东方集团服务、具有一定行业地位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因此下一步我们的业务形式会发生一定调整。
4、《办法》中还有哪些地方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两点看法希望能受到重视:第一,由于《办法》出台后,会对行业造成大的冲击,一种比较极端的可能是在短时间内出现平台集体倒闭的群体事件,甚至不排除有的公司会提前跑路,因此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同时要加大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平台的辨识能力。在投资者教育方面,东方汇已早有开展,比如定期举办客户见面会,以及和专业媒体、研究机构、学术机构等开展投资者教育论坛,帮助投资者擦亮双眼,我认为这点值得借鉴。
第二,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
网贷监管“宪法”出台,行业迎来合规发展
亮点一:个人借款上限划定,小额分散成网贷方向
《暂行办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杨一夫:该细则明确了网贷平台发展的方向应该以小额分散为主,借款上限划定可以有助于防范借款额度集中带来的信用风险,将网贷平台的本质回归到普惠金融,引导网络借贷平台走向良性的发展,最终更好地保障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以人人贷为例,2016年上半年平台平均单笔核批借款金额为8.35万元,远低于监管条例规定的20万元,极好地践行了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原则,有效地为理财人创造了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亮点二:银行资金存管落定,行业隐性门槛提升
《暂行办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杨一夫:这意味着银行资金存管成为行业唯一受认可的存管模式。不仅此次监管细则要求网贷平台必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此前,银监会也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就网贷的资金存管落地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从网贷平台到银行两侧分别给出监管指导意见,充分显示出监管层对银行资金存管的高度重视与推进决心。
目前行业最广泛采用的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存管模式、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的存管模式、以银行为主导的银行直接存管模式。银行直接存管或将成为唯一符合监管认可的存管方式。这对平台的业务实力、技术实力要求都更为严格,相信会为行业设立更高的隐性门槛。
以人人贷和中国民生银行合作的资金存管模式为例,中国民生银行为人人贷开设了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以确保账户的独立和资金的有效隔离。用户的每一笔交易,需要跳转至中国民生银行确认,并最终在中国民生银行端完成资金流转。在银行资金存管模式下,用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实现了有效隔离,银行对用户账户进行分账独立管理,并且可以保障投资者的自主投资意愿
在《暂行办法》真正施行后,可能会使大量不合规平台以及技术能力无法达到的平台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也算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大幅降低用户的筛选成本。
亮点三: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执行力
《暂行办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杨一夫:因为网贷平台数量多,相对而言,监管的行政资源是比较有限的。如何采取有效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很重要。此次《暂行办法》搭建了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由银监会、地方政府、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监管,互联网金融协会做自律管理。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可以说是非常合理,相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的执行力。作为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理事会员单位,人人贷也将继续以身作则,带动行业合规前行。
《暂行办法》的落地会加速行业的两极分化,优质合规平台的业务可以稳步推进,能力不足的平台或将因为无法满足监管要求而逐步退出。《暂行办法》为行业留出的12个月业务整改期,不仅使各家平台可以根据要求进行业务整改,实际上也为行业的去劣存优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窗口期,有助于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
总体上,本次正式颁布的《网贷管理办法》作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开鑫贷成立的宗旨在于借鉴P2P理念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公司成立到业务开展均在省、市金融办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运作,所有产品类别均报金融办备案。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同时也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这期间各家平台需要逐项落实监管要求,并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具体事项的沟通,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预计整体行业增速会暂时放缓。
开鑫贷成立三年以来,为缓解实体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做了不少具体工作,开鑫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利率从2013年初的15%已经下降到最近的8%。同时,为了让投资人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开鑫贷从2016年开始一直在进行资产多元化拓展工作,逐步引入新型资产。在这方面开鑫贷依然保持与合作机构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p2p的千贷大战已经结束
随着今天(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在几经波折后,靴子终于落地了。作为在新闻发布会前参加四部委的通气会的四家网贷机构之一,深深的感到这次发布的特别。2点,四家网贷机构(上海2家、北京2家),加上深圳和北京两个地方金融办的负责人,和后来出现在新闻发布会的四部委负责人一起开了通气会;3点新闻发布会开始;4点,新闻发布会还在进行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正式生效了。
办法的正式发布,在我看来也就意味着P2P千贷大战的结束。联合存管被否定和贷款金融的上限这两个门槛,就足以让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网贷平台结束,转型或者关门成为一个必然的选项。
贷款上限将深刻的改变P2P的现状,以前拍拍贷做小额的业务是这个行业的孤独坚守者,大部分的平台都是大额的业务,因为可以快速拉高交易额,现在监管的出台定调了网络借贷服务于消费,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或不愿服务的人群的基调,像拍拍贷这样单笔金额在几千块的的小额贷款成为必然的主流业务。网络借贷接来下的竞争门槛是在如何识别和赋予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或不愿服务的群体信用上,说直白一点就是风控能力的竞争。to c的借贷和to b的借贷,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资产类别。
资金存管方面,随着监管的落地,大型商业银行对于与合规平台的存管意愿会加强,已经签约存管协议平台对接和上线的进度会加速。
神仙有财CEO惠轶: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我认为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爱钱帮CEO王吉涛:
1.拥抱监管,坚定发展方向
《办法》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肯定了行业的合法地位,给行业明确了边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暂行办法的试行给行业明确了边界,这是业界盼望已久的事情,终于可以在明确的框架内不再瞻前顾后的发展,爱钱帮自身早在14年成立之初就坚定的走小额分散和普惠金融的路线,逐步在汽车金融领域内建立了行业地位,这次的管理办法更加坚定了爱钱帮的发展战略,后续会加大针对车主和准车主人群的金融服务
2.行业格局彻底改变
网络借贷行业由于其直接融资的属性,在发展过程直接与融资方接触,从融资方的需要出发,结合传统金融、大数据风控等多种手段,创新出了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模式等多种贴近市场的方式,做好了传统金融的补充角色,盘活了多种被抑制和忽视的信用资源,让社会资金得到了更大范围和层次的流动,也为普通百姓获得了资本性增值收入,而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
近一年来,随着行业呈现的小平台有序退出,大平台的壮大,百万到千万量级的项目是大平台的优选,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这部分项目的清退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引起的连锁反应还无法预见。
民生易贷CEO陶静远:
管理办法从网贷法律地位、备案登记、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信息中介地位的再次明确,给出了13条负面清单,划定业务的边界等,体现了底线监管的思维,有利于行业环境的进一步净化,民生易贷这类长期坚持合规经营平台的优势将更加显著。
备案登记方面,从业机构需要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办法提到,备案虽然不构成对网络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体现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从业机构的备案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恶意诈骗,也是推动信息披露的重要举措。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部分则明确了从业机构的禁止行为,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借款人、出借人各自的义务和禁止行为都给出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职责,特别是给出了负面清单,这些都有助于推动行业更加规范发展,也体现了鼓励创新。
虽然办法的出台在行业预期之中,但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是有一些调整。对此,办法做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体现了监管对于行业的呵护,随着相关配套措施后续的出台落地,行业的大洗牌将会加速。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
自2015年7月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我们看到了银监会2015年末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十四个国家部委和行业广泛征求意见,时隔近九个月后,《网贷管理办法》适时出台。《网贷管理办法》发布时确认,已获得国务院批准,所以从实质上比一般部门规章有更高的的效力。
1.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当天,银监会参与立法的部门,在北京,召集包括点融网在内的四家规范运营的网贷平台从业者,做了一次深入的沟通。银监会希望,通过与资深从业者的深度沟通,避免发生行业和社会各界对《网贷管理办法》的一些误读,从而对行业造成伤害。这体现了监管者诚恳的态度和接纳行业声音的胸怀。
2.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3.银行独立承担资金存管已在法规中明确。对于当前出现的部分银行对接存管业务行动迟缓的现象,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部分银行并非不愿意对接存管业务,而是希望在明确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再没有包袱的参与到存管业务中来。考虑到近期已经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一些配套法规,完整的执行网贷合规将大大提升行业门槛。
4.与2015年年末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监会发布的最终版采纳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包括我所提出的: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网贷自动投标不应被禁止等,在最终意见稿里就拿掉了
5.在就本次管理办法和监管的沟通中,我发现,监管层和法律法规制定者有着开放务实的态度,他们表示,对于新生行业的创新机制而言,目前版本的监管办法不能满足所有从业者的诉求,这同时也是行业的规律,也是银监会同其他多部门共同协商一致平衡的结果,监管层表示在监管办法出台后,仍愿意虚心接纳行业反馈意见,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
马骏表示,《暂行办法》实行双负责制,将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对P2P平台做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做机构监管。这也是穿透式监管的一种体现。另外,《暂行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可见其影响与份量。
对于业内争议的借款额度限制,他表示,“信息中介和小额分散,是此次《暂行办法》的主要本质。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他分析称,《暂行办法》再次明确P2P作为信息中介,是传统金融的补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大额借款业务易受影响,而这些本身是银行做的业务。监管层更鼓励P2P平台做小微企业的服务。另外,从投资人保护的角度看,小额、分散,更安全。
网贷之家的评级中,有个重要的维度就是分散度,用于用于表征平台借款和投资资金分散情况的指标,分散度积分越高,表明平台的投资和借款人越分散,平台运营风险越低。也是从这一层面作出的考虑。
他同时指出,《暂行办法》也为创新留下了空间。例如,在投资者(出借人)保护方面,《暂行办法》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而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是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而这一规定,也为自动投标留出了一定空间。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
今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对于现有平台运营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对平台提出了借款“限额”要求。
事实上从去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提出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说到小额分散,我们小牛在线从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模式,平台投资人平均投资额是2.6万左右,借款端小牛普惠提供的借款人平均金额是3-5万。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监管主体,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监管主体的明确,意味着行业以后在监管体系里会运作的更为规范。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里重点说明的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就是说,在资金存管上,银监会要求平台直接存管,银行为P2P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等,投资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
而目前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而我们小牛在线是国内目前少数取得ICP证之一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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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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