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什么样的裁判文书应该上网公开进行了完善。其中规定,这5类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什么样的裁判文书应该上网公开进行了完善。
其中规定,这5类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离婚案文书不公开
同2013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对不能上网公开的文书类型的规定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第四条“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以“离婚”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搜索到1532121个民事案件结果。
《规定》将在10月1日生效。最直接的影响是,如果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在这个时间之后宣判生效,外界将看不到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当然,如果他们以调解方式结案,外界也无法从司法渠道了解结果。
可以说,《规定》是“八卦迷”们的损失,却是治理“偷窥癖”的良药。
“因为离婚案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太多的个人私生活,尤其是在小地方,一旦公开就成为别人茶余饭后谈资,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况且,公开裁判文书不是司法公开的唯一途径,不能指望靠公开文书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说。
吕艳滨介绍,《规定》将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是吸收了司法公开实践中社会反响的结果。“公开后对大量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引发了很多当事人上访、不满。”他说。
问题来了,如果一份离婚判决书在非法院渠道公开了,并且引起了隐私、名誉上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权利吗?
“这个有争议,因为是公开宣判的,很难说还有隐私利益。但在互联网环境下扩大了受众面,不排除给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坏。”吕艳滨说。
新规更有利于司法公开
“事实上,此次司法解释,基于更加明确的界定,实际有助于实现以公开为原则的要求。”吕艳滨说。
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
关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
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各审级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司法解释将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
实践中,尽管不在不能公开的案件范围之内,但一些地方法院仍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判决书不予上网。对此,《规定》要求不公开的文书要公开案件号、案由、不公开的理由,“这会对随意不公开形成制约。”吕艳滨说。
“现在对不公开的文书列举更加明确了,对不公开的审批将会更加严格,否则,法院难免就会基于各种考虑选择性不公开。”他说。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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