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下称《范例》)。《范例》在系统梳理近年典型风险事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债券违约“七大类风险特征”,具体包括: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股权托管不规范、母弱子强集团本部偿债能力弱、对核心资产控制力弱、名股实债隐性债务负担重、股权结构复杂实...

9月9日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下称《范例》)。
《范例》在系统梳理近年典型风险事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债券违约“七大类风险特征”,具体包括: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股权托管不规范、母弱子强集团本部偿债能力弱、对核心资产控制力弱、名股实债隐性债务负担重、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易变更、实际控制人无法正常履职。
《范例》进一步将这些风险特征作为持有人会议的触发情形,形成“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并分类细化了具体触发情形和违反约定责任,市场各方可以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设计,从而躲开债券违约风险“七大坑”。
国开行资金局债券承销处处长吴之雄认为,交易商协会结合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发展需要和违约案例情况,及时推出《投资者保护条款范例》,将保护条款写进募集说明书,通过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置程序,使债券违约事件后续处置有据可依,对于加强持有人会议约束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是当前债券违约事件频发、投资人保护力度亟待加强大背景下的一项重大举措。
近年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换挡背景下,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有序打破,在前期数起债券市场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反映出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不足,对相关方缺乏约束力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借鉴成熟市场操作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环境以及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实践,形成该《范例》,引导发行人将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明确事后处置程序,实现解决争议法制化,将有力提升持有人会议效力,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投资人保护制度。
据悉,《范例》将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范例》坚持法制化原则,适应我国目前法律实践环境,推动债券市场投资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债券投资人保护相关法律基础相对薄弱,集体维权和诉讼等保护机制仍在探索过程中。《范例》通过契约形式实现了解决争议法制化,将有力提升持有人会议效力,是在我国目前法律实践环境下,对完善投资人保护制度的积极探索。
第二,《范例》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强化了市场化约束机制。《范例》并不强制要求发行人必须设置某一类条款,而是将条款设置交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自主协商,充分实现条款选择市场化。同时,为规范发行人关于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信息披露行为,《范例》将条款语言表述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条款必备要素和具体操作流程,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强化了市场化约束机制。
第三,《范例》充分平衡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范例》一方面对投资人救济措施进行明确,增强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设置了完善的豁免机制与宽限期制度,给予发行人对相关行为补救的机会。通过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编辑: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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