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宣判:王欣获刑三年半,快播公司被罚一千万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6-09-13 11:48

9月1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书宣读了近一个半小时后,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其中快播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被告人获刑情况为:

张克东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吴铭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牛文举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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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图片来源为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频道)

对于快播公司和王欣等人是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海淀法院作出了七点分析

(一)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判决书称,P2P技术容易被利用于淫秽视频、盗版作品传播,这在行业内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监管淫秽视频以避免淫秽视频通过快播网络传播,不仅是快播公司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更是其应当积极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

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并不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的支配下传播淫秽视频的具体方法、技术具有认知,只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这一基本事实具有明知即可。

(三)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

判决书认为,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存储淫秽视频并使公众可以观看并随时得到加速服务的方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陈列等方式提供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

(四)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判决书称,一般来说,网络视频服务企业难以做到屏蔽所有非法视频,但证据表明,快播公司连行业内普遍能够实施的关键词屏蔽、截图审查等最基本的措施都没有认真落实。

(五)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快播事业部,而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达到人民币1.4亿元。虽然快播公司自己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任何网络用户均可以使用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淫秽视频。

(六)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决书认为,快播公司在提供P2P视频技术服务和缓存技术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P2P视频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自己的缓存技术服务被利用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判决书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快播公司明知快播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不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认为“情节严重”

本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法院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给出了以下分析:

首先,快播公司对于特定视频是否淫秽视频缺乏事先的明知。“事先明确知道是淫秽电子信息”与“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所表达的主观明知内容完全不同,前者是针对特定视频文件,后者是针对网络平台所传播的内容包括哪类信息。

其次,快播公司不具有传播淫秽视频的直接故意。

第三,快播公司的放任传播与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是本案的重要特征。判决书认为,考虑快播公司的放任传播方式的非直观性与传统直观陈列方式传播的区别以及技术介入性特点,单纯以缓存服务器内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数量来评价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过于严苛。

第四,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传播的直接获利数额难以认定。

第五,本案“犯罪情节”的认定应该充分考量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特点。判决书认为,本案应当充分考量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将新类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方法区别于传统传播行为,体现谦抑性,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但法院认为,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判决书认为,综合考虑快播公司拒不履行视频信息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信息,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造成淫秽视频大量传播,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本院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将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量刑带来重大影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三次延长审限,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

快播案审理经过可谓波折,先后经过了法院三次延长审限,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宣判,经过了1年7个月时间。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快播案。鉴于该案系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单位犯罪案件,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原因,经法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

2015年5月28日,海淀法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庭前会议情况,于2015年6月5日、10月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法院予以同意。

2015年11月30日,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移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海淀法院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争议较大,法院决定检验核实相关证据。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法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经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海淀法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称,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但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和主要被告人态度发生转折。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称,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做了罪轻辩护,希望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吴铭及其辩护人对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持异议。吴铭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工作分工与视频监管没有关系,不应对快播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有罪,亦应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认为,鉴于快播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认识到快播公司和各自行为的性质,认罪悔罪且态度真诚,对其从宽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吴铭对快播公司构成犯罪亦不持异议,仅就自身所起作用进行辩解,属于违法性认识不足,可以酌予从轻,故建议对快播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均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也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全部酌予从轻处罚。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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