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证监会于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对FOF产品在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各家基金公司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9月23日,证监会于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FOF产品在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指引》要求:1、要求基金中的基金将80%投资于其它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必须遵循组合投资原则;2、不得对管理费、托管费双重收费;
3、明确基金管理人次日即披露基金净值;4、在定期报告、招募书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风险
5、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且基金中基金经理不能担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6、强化管理人主体责任。
那么,此举究竟会给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对此,多家机构深入解读了《指引》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与可能带来的影响。
指引提升FOF性价比
南方基金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公布的《指引》有数个明显的看点。第一是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指引》第四条规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第二是强化流动性风险防范。《指引》第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流通受限基金,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投资比例。第三是明确FOF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FOF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权利,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而广发基金资产配置部投资经理陆靖昶认为,“最新的指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内容维持不变,在细节上补充了具体规定。”陆靖昶指出,《指引》明确了投资标的只能为公募基金,公募FOF的产品形式将更加纯粹,便于客户区分FOF基金与其他基金产品。
此外,《指引》规定,新增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这条将会使得FOF的投资标的进一步分散,例如某FOF规模为10亿,当其中20%需投资于国债ETF,则需要一只10亿规模以上的国债ETF基金。如果没有,则需要投资于两个或多个标的子基金,且每个基金的持有份额都不得超过其子基金总份额的20%。“这要求FOF投资的子基金要更加分散,对子基金的规模冲击也相应较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FOF的产品自身流动性。”陆靖昶说。
而净值披露时间规定在FOF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陆靖昶认为,这条对于投资场外的QDII的基金将有所影响,因为QDII产品目前净值披露的时间较长,当FOF投资了场外QDII产品时,必然会造成FOF的净值披露时间延迟。因此FOF投资投资的QDII的形式较多的可能性是场内品种,ETF或者LOF为主。
此外,陆靖昶认为,《指引》将使公募FOF产品在运营管理方面做到最大可能的降低费率,不仅降低管理费,同时也将托管费,申购赎回费等费用都做了减免,并明确了管理费减免的是FOF层面的,而非投资的子基金的管理费。因此将来的内部FOF对于客户而言是一个性价比很高的产品,基金公司不仅提供了子基金的管理服务,同时在顶层提供了资产配置与品种选择的增值服务,然后基金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更多的管理和运营费用。
指引强化FOF运作独立与信披更加透明
好买基金认为,从公布的《指引》内容来看,基本上是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再度明确和界定,象征着国内公募FOF的发展正式起航。FOF虽然是以产品形态出现,但不仅仅是产品,而更多是基金销售、基金咨询与投顾、基金账户管理的自然延伸与升级升华。基金销售、基金投顾、基金账户管理、FOF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业态或者生态。
《指引》中对双重收费的限制和净值披露及时性的规定都从规则上完善了目前市场对FOF最为疑虑的两点。使得公募FOF的推进更具动力和市场接受度,与海外成熟的FOF市场相比,由于我国FOF基金发展历史尚短,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整体规模还是市场占比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上投摩根基金认为,从指引中可以明确几点:第一、设立专门的部门且不可兼任,体现了证监会要求FOF业务更独立,研究更专业;第二;规定FOF产品次日公布净值是指所投基金的净值日次日,这表示FOF可投范围包含海外基金。可投范围广泛,可实现全球化资产配置;第三、对ETF联接基金单独解释,列为特殊形式,有利于此类产品未来的发展;第四、投自家基金不可重复收管理费托管费对投资者减轻负担有利,所以内部FOF可避免双重收费。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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