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CDS:缓释风险还是加剧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 常无
2016-09-27 07:0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9月23日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同时还发布了信用风险缓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9月23日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同时还发布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种业务的指引。这四种业务的英文简称分别是CRMA、CRMW、CDS、CLN。其中的CDS受到了非常强烈的关注,因为这个词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频繁见诸报端,被认为是次贷危机累积和爆发的重要因素。

根据上述文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和凭证类。信用违约互换(CDS)属于合约类,是一种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金融合约,一方是信用保护买方,另一方是信用保护卖方,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而卖方则向买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举例来说,A买了C的债券,但他担心C无力偿还,所以希望成为信用保护买方,如果B愿意成为信用保护卖方,他们就可以签订一个合约,A向B支付费用,如果C偿还了债务,B就净赚了一笔信用保护费用;如果C无力还债,则B要付给A一笔钱。实际上,即使A不是C的债权人,他也可以跟B签订这样的合约,他们双方还可以就D、E、F等参考实体的与自己完全不相干的债务签订CDS合约。

另外三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CDS类似。CLN是一种凭证类工具,信用保护买方通过发行票据融到资金(获得现金担保),而票据购买者就成为信用保护卖方,卖方能获得多大的投资回报,由参考实体的信用状况决定。凭证类工具需要登记托管,可以广泛交易。CRMA和CRMW分别是合约类和凭证类,与CDS和CLN的不同在于,它们的挂钩对象是标的债务,而后两者的挂钩对象是参考实体。

CRMA和CRMW在2010年就出现了,当时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但是,《指引》发布之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发展仍然比较缓慢。分析人士指出,这是因为那时信用违约的现象比较少,市场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需求很小。现在则不同,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不断发生,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很多市场主体都需要购买信用保护,将风险转嫁给信用保护卖方。因此,在《规则》发布之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根据《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适用的参考实体债务范围包括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在现阶段,CDS和CLN如果以非金融企业作为参考实体,债务种类要限定于债务融资工具,但债务种类的范围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逐步扩大。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缓释风险为名,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在上述的例子中,A的信用风险就得到了分散,一部分由B分担了。分散信用风险是有关部门发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主观目的。目前,分散风险、缓释风险看起来非常重要,为了这个目标,有关部门还要推动债转股、证券资产化的发展。

但是,客观效果往往会与主观意图出现或大或小的背离,CDS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很可能成为加剧金融风险的因素。它们会通过两种方式加剧金融风险。

其一,CDS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成为对赌的工具,本身就是一种新的金融风险。签订CDS合约的双方不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那么,只要市场主体对信用违约风险有不同预期,就会有CDS合约产生,这会使CDS合约的交易额很大。而参与者可能对债务情况并不了解,只是想高抛低吸,一旦债务违约发生,信用保护卖方就可能出现流动性紧张,进而引发连锁反应。据估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时,CDS标的总额达到了60多万亿美元。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AIG就是因为CDS陷入困境的,而AIG这样庞大的机构出现问题,就是系统性风险。

其二,CDS等信用缓释工具会导致信用肆无忌惮地扩张。债权人签订CDS合约之后,成为信用保护买方,就把风险转嫁出去了,这会使债权人对风险无所畏惧。而信用保护卖方本身就是风险偏好者。因此,这种工具会使金融系统的风险水平大大提升。美国次贷大发展,就受到了CDS的支持,银行放贷的时候,知道违约的风险比较大,但他们可以通过CDS等工具将风险转嫁出去,所以愿意铤而走险。有人说,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是次贷,而不是CDS。但如果没有CDS等工具的支持,银行是不敢发放这么大规模的次贷的。

支持美国次贷发展的金融工具,除了CDS,还有MBS、CDO等。这些金融工具将美国金融体系变成一锅看不见底的字母汤。银行将次贷证券化变成MBS,不同等级的MBS组合成CDO,MBS和CDO的投资者对其中的资产质量不清不楚,要靠CDS转嫁风险以壮胆。这些字母串起的金融链条,看起来是将金融风险层层分散了,实际上是使风险被不断积累、放大。

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其实只能隐藏风险并使风险爆发延后,而不能真正缓释、消解风险。要缓释、消解信用风险,真正有效办法的是抑制信用大扩张。而对于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我们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正因如此,《规则》以及业务指引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取了试点的办法,在某些方面设置了一些“门槛”。中国可不能也煲出一锅字母汤来。(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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