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立案调查致重组夭折 太化股份还将引来投资者索赔

投资快报 记者 费国海
2016-11-01 11:12

2016年10月11日晚,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化股份,代码:600281)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即为 2014 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同日太化股份公告称,公司原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收购标的资产为文化旅游行业,公司决定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事实上,针对该公司的民事证券索赔之诉也即将开启。

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

2016年1月28日,太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中有涉及公司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公司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待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核实该事项及时披露。

10月12日,太化股份发布的三则公告也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验证。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的内容为 2014 年贸易收入疑虚增事项。查阅过往公告可知,公司虚增收入11.47亿元,而根据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度的营业收入约为33.7亿元,同比增长6.32%,净利润同比实现扭亏。太化股份虚增收入的金额达到2014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重大资产重组遭遇夭折

事实上,太化股份因为涉嫌信披违规,付出的第一个惨重代价就是重组的泡汤——该公司在公告收到调查通知书同时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的规定,公司因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太化股份2016年8月27日发布《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根据终止重大重组公告的说明,本次交易初步确定主要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该交易处于初步阶段,尚未最终确定,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积极论证、沟通。本次交易方式可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行业类型是文化旅游行业。

适格投资者可先做好索赔准备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立案公告分析,太化股份涉嫌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公司免于处罚可能性极小。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期间买入太化股份(600281),并在2016年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太化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证监会认定太化股份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就可以进行正式的索赔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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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_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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