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点

21世纪经济报道 姜诗蔷
2016-11-22 07:00

虽然操纵市场的方式各有各的不同,但其要实现的目的均是一致的。“操纵市场是通过欺诈手段,误导和欺诈广大投资者...

虽然操纵市场的方式各有各的不同,但其要实现的目的均是一致的。

“操纵市场是通过欺诈手段,误导和欺诈广大投资者;并会破坏有效价格机制,损害资源配置功能;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以及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事实上,随着新型操纵手法的兴起,在跨产品、跨市场、跨边境上得到广泛应用,其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加明显。

有香港证监会执法人员这样归纳幌骗的本质,“通过输入大量并无意图执行的巨额买单或卖单,释放虚假信息,企图扭曲某股份的供求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不断补充更新法律规定成为工作的重点。

“监管层限制这类违规交易,是净化市场空气,对做合规量化交易的交易员是好事,但重要的是要把握尺度,不要为了限制某些人交易而直接封杀一个产品。”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庆斌认为。

事实上,目前跨境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也容易让一些跨境市场操纵者心存侥幸心理。

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跨境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

“对于跨境交易来说,在实践中,由于美国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有核心地位,较早地通过立法确立了跨境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原则。”张志胜表示,“199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在境外利用互联网站发行证券、征求交易、提供投资服务的声明》生效,从而确立了跨境网上交易的‘目标’原则,即在美国的一切证券活动,如公司发行证券、券商提供交易服务、基金公司提供投资服务、投资咨询公司提供信息服务等,除非取得豁免,都必须予以注册,从而接受监管。”事实上,在打击市场操纵类型上,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立法活动可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美国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弗法案》)及欧盟在2013年《反市场滥用条例》中均显著降低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以“轻率”取代“故意”,把“企图操纵市场”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在高频交易规制方面,《多弗法案》对利用高频交易从事幌骗行为予以明确禁止,美国期监会则在2013年解释性文件中明确幌骗行为的核心要点是“成交前故意撤销申报”。

而从目前证监会查处的案件中,监管层在打击市场操纵的执法层面也在进行有意识的创新和完善。

“随着新型操纵市场交易技术的不断增多,监管层面还要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监控。”张志胜认为。(编辑 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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