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陈逸航11月30日,“第十一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做了《互联网金融整治中的犯罪问题》的主题演讲。今年4月中旬,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中提到了规范各类互联网业态,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

摄影/陈逸航
11月30日,“第十一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做了《互联网金融整治中的犯罪问题》的主题演讲。
今年4月中旬,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中提到了规范各类互联网业态,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和频发的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股权众筹、P2P理财是这次整治重点的彻查对象。
结合我们办理的案件与互联网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尤其是P2P、私募股权以及众筹等相关的问题。
首先,介绍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不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刑法上不是独立的罪名,涉及很多罪名,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接触比较多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比较多,尤其近几年这两类案件呈现爆发的现象,危害非常严重。所以今天主要围绕这两个罪名跟大家进行交流。
其次,跟大家介绍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构成。根据我国刑法以及近两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概括起来非法集资型的犯罪需要符合四个标准。
一是非法性,是指行为人事实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或者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资金募集业务,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就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具体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几种形式: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是骗取批准欺诈发行;三是具有主体资格,但是具体业务没有经过批准;四是虽然具有主体资格,但是经营行为违法。
第二是公开性,是指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是口口相传的形式,存在一种投资人在获得一定先期收益以后,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帮助宣传的情形,一定情况下可以认为具体的犯罪。
第三点是利诱性,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利诱性是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成功的关键点,主要表现为融资人通过许诺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没有风险的投资项目给投资人营造一种优质投资环境,吸引投资人大量投资。
第四是公众性,是指向社会公众,也就是说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社会性的特点。
最后是非法占有性,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标准,融资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主观目的是进行真实的资金运作,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将集资款占为己有,这个直接决定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活动有一些常见手段,具体有六个:一是比较常见的售房型的非法集资,是指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收高租,约定回购以及销售房产份额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种植、养殖型的,比如说是以转让林权代为管户,或者代为种植、租种植、联合种植这种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个前几年爆发的比较多;三是购买服务型的,也是没有真实地提供服务内容,或者是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或者是继承代售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是这两年比较多的,即金融产品型的非法集资,是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或者是募集资金、销售保险的资质和意图,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的债券、或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或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五是股权型的非法集资,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资金;六是理财,社会上打电话的方式比较多,是指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接下来,介绍一下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
新兴融资模式,尤其互联网金融在融资的速度、规模和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比传统的融资模式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优势。但是现在运行不是很成熟,法律规制也不是非常完善,一旦滥用容易碰法律底线,列入非法集资的范畴。一些不法分子对于新型融资模式缺乏了解,用新型融资模式的概念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包装,迷惑投资者,掩盖其非法目的。下面就是几种新兴的,也是这次整治范围内几种民间融资模式。
第一是P2P的网络借贷。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了《网络接待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宣誓了P2P平台本质上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这类民间融资形式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点。
一是构建资金池的行为。网络借贷平台构筑资金池方式包括几方面,一个是以平台高额收益归集投资者的资金,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最后进行这种资金的匹配;三是部分网络平台分别与投资人、借款人签订合同,承担这种“资金中介”的角色,事实上形成资金池。
二是“借新还旧”型的,网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的义务,没能及时发现或者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并且采取借新还旧的模式进行资金诈骗,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三是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的担保业务,网络借贷平台没有经过允许从事这种金融性的融资担保业务,收取担保费用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经越过法律边界,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四是利用信息优势,恶意集资诈骗,部分网络信贷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这种底线,容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这种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第二是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最大的特点就是募集资金具有非公开性,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根据投资对象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这次国务院整治重点更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处募集资金,将其主要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在司法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也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的这种法律风险,存在一些风险点。
一是投资主体的不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且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话,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私募股权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管理人私下进行宣传,如果公开方式宣传吸收公众资金也涉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回报快,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一个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或者长期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的方式,期限是5-7年,非法集资承诺投资倾向非常短,通常以月、季度或者半年一年为期承诺给予回报。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者做固定的回报,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作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予一定的回报。
四是虚构项目,涉及非法集资项目管理人虚构项目搞庞氏骗局,或者自融,或者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搞明股实债的方式也容易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
第三是众筹平台的融资方式。众筹平台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投资人募集项目资金的投资平台,通常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且募集资金。我国目前众筹网站根据众筹提供回报的不同可以分为几类,包括奖励型的众筹、公益众筹、股权众筹。
其风险点包括,一是非法股权融资,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非常大的一类众筹,众筹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的时候,应该是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二是不得向不特定的主体募集资金;三是具备合格投资人的身份,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说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众筹平台应当对投资方的资格进行审核;四是充分的风险提醒,不得承诺收益;五是不向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六是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违背上述原则均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
二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三是从事融资和担保业务。众筹平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审批许可,从事融资和担保等业务,且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融资经营行为会涉及非法集资这种犯罪。
四是虚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虚构一些我们常见的比如说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具有吸引力的项目,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各种项目,甚至直接用于放高利贷赚取利差这些行为,均已涉嫌非法集资。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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