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就钢铁煤炭去产能发文: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16-12-16 16:17

12月16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了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

12月16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了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在煤炭钢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过程中,三部委的意见中强调,要依法维护涉及破产清算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债务,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针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意见中表示要严厉打击。“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破产逃废金融债务。”

对于这种借机逃债的行为,银监会要求各级银监局要组织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及时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对于拒不纠正的企业,组织实施停止贷款、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切实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中还表示,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

三部委还表示,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施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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