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应该细化具体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2017-01-05 07:00

最近一起涉及枪支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12月27日,在天津摆设射击摊位的老妇赵春华被警方逮捕后,被判...

最近一起涉及枪支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12月27日,在天津摆设射击摊位的老妇赵春华被警方逮捕后,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前亦有类似事例,2015年,四川男孩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0月福建省高院已宣布对此案进行再审)。

根据2008年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就被认定为枪支。在赵春华一案中,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警方收缴的涉案九支枪状物中的六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这些枪状物被确认为枪支,正是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法律基础。

赵春华一案在法律程序方面并无问题,从法律的适用方面来看,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单纯从法律条文出发来判断的话,这个判决也是说得通的。对于此案,一部分公众认为赵春华只是使用玩具枪,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有一部分公众认为,这位老妇主观上没有触犯刑法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究竟是玩具枪还是可能造成伤害的枪支,既然中国有明确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如果相关部门鉴定无误的话,此案所涉的六支枪状物就应该被认定为枪支。有的人认为具体标准的门槛太低,可能导致很多现实危害性很小的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使得公民很容易在不经意之间就触犯刑律,这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以及不安全感。具体标准是否合理当然可以商榷,但既然目前有相关认定标准,依法办事就并没有错。至于是否调整相关标准,使之合理化,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但是,另一部分同情赵春华遭遇的公众,其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主要理由就是赵春华的主观犯罪故意很低。从此案的情理来看,她应该当时不知道自己是违反枪支管理法,持有了非法的枪支,并没有触犯刑法的主观故意。

其实即使是法律学界,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一直以来也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只要在客观方面依法鉴定为枪支,就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有主观方面的非法持有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是不应持有的枪支,还继续持有。持这两种观点的人的讨论可以继续下去,我们目前也不能武断地认定,前一种观点就是错的,相反,该观点有利于最大程度地管控枪支,保护社会安全。但此处指出这一点是为了说明,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在该犯罪的认定方面也会有不同的判断,这正说明了该犯罪在定罪和判刑方面的灵活性,而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的。

近年来很多类似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伤害后果,其自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这与其教育水平低、社会经验少有关。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这一现实,即中国民众的法治观念水平还比较低,应该通过不断的普法教育和温和的司法判例,在规训的同时加以劝诫,通过多种方式来使公民走上自觉守法的道路。如果只是根据法律条文而不酌情予以灵活性的考虑,并不利于民众自决地培养起对法律的尊重,和养成时时注意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的习惯。

就针对现行仿真枪认定标准的争议而言,未来的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应该把具体标准细化,并在位阶较高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以杜绝争议并给民众明确预期。同时,我们还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之内,提高法律判决的整体公正性,最终真正让民众相信,不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得到了相应程度的惩戒。(编辑 祝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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