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具体解释。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是为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同时为适应海外追逃追赃的现实需要而设计。
《刑事诉讼法》设专章用四个条文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其中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
29个罪名适用
《规定》首先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界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一般采取狭义的理解,认为主要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发布会上说。
但《规定》将其分为两类14个罪名,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规定》将“恐怖活动犯罪”明确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等7个罪名。
此外,《规定》还明确,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也可适用这个程序。
万春说,此类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实际接触、跨区域甚至跨国境实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难等特点。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的电信诈骗案件,相当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潜藏在国(境)外,难以抓捕到案,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涉案账户的被骗资金无法返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规定》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特殊诈骗案件。
赃款投资股票能否没收?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裴显鼎介绍,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违法所得用于购房、购买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对于增值部分是否应当没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建房、装修,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相混合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解决相关争议,《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判决没收财产的证明标准低于判人有罪
万春介绍,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62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38件。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能够被法院立案审查呢?
《规定》明确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并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查的必要条件。这与刑诉法规定的达到“逮捕”的认定标准一致。这也意味着,对涉案财产的没收并不采用与对被告人定罪一致的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裴显鼎介绍,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对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难度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大,加之此类案件仅是对相关财产进行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到案,则终止审理。这些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应有所不同。
《规定》第十条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除了法院对特别没收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的证明标准较低外,法院最终判定没收财产的证明标准也比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有所降低。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自2014年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劝返、遣返、引渡、缉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额17.3亿元人民币。其中2016年1-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在这些归案的案件中,目前已经判决了40件,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3件,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有7件。另外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决定的有11件。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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