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春:大宗交易推出需配套扶持政策

投资快报 记者 李茵林
2017-01-18 09:02

在退出压力大增的情况下,引入大宗交易制度成为了监管层的首选。展望2017年新三板市场,大宗交易成为最有望推出的新机制。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总监付立春在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财经节目中心采访时表示,为了避免缓冲不足、或者砸盘的现象,要在推出大宗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等长线资金。另一方面,去年已进行的私募做市,今年有望继续扩大做市私募家数、规模,在合规的前提下,私募做市和私募投资新三板会有一定协同作用。

引入大宗交易平台 量增不一定价涨

进入2017年,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压力持续加大,不仅有来自新老股东的解禁压力,而且,2015年成立的最早一批新三板基金也陆续到了清盘期。在目前市场流动性较弱和股价频繁暴涨暴跌的局面下,市场人士认为,大宗交易制度有望在今年上半年推出。

在退出压力大增的情况下,引入大宗交易制度成为了监管层的首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大量大额资管计划退出起到承接作用,避免其砸盘,冲击脆弱的二级市场。

相对于二级市场来说,大宗交易相对而言也是一种退出渠道,倘若推出大宗交易能否对新三板流动性能否带来明显提升?

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总监付立春在接受广东广播电视台财经节目中心采访时表示,从A股市场上的借鉴作用来看,量和价是配合的,一种情况是交易量增加往往会带动价格的上涨,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是成交量增加投资者却在抛售,价格往下跌,从而形成砸盘。

“虽然推出大宗交易后,新三板流动性会有所改善,但这种改善的方式、包括其结果有可能是破坏性的。可以借大宗平台的推出引入新的投资者,但这部分投资者的门槛应该比二级市场上交易的门槛高得多,这种情况与A股市场相类似。”

付立春认为,为了避免缓冲不足、或者砸盘的现象,要在推出大宗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公募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新“活水”,让这部分此前没有涉足过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大宗盘后接盘,然后配套一定的锁定期,让新进投资者不急于在二级市场上变现。

新三板引入大宗交易 需要配套的扶持政策

在大宗交易制度下,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进行计算。因此,大宗交易制度的引入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将投资基金和大股东的减持对市场的冲击降至最低。

不少市场分析均认为,推出大宗交易有必要且预计不会有太多障碍。大宗交易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推出大宗交易制度能够减少市场暴涨暴跌。主板大宗交易大多折价在5%以内,新三板推出大宗交易后,预计实际成交中将有较大的折扣,这将为一些资金方逢低布局优质公司提供机会。

付立春则表示,因为新三板是适合长期投资的市场,如果像A股市场上短期投机的行为并不适用在这市场,所以,推出大宗交易和引入新进机构投资者是一举两得的机制。否则,若推出大宗交易后有部分投机人士利用交易规则砸盘获利,这也不利于后期引入新进机构投资者等长线资金,以及后期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

在券商人士看来,要解决新三板流动性问题,除了引入公募基金、降低投资者门槛外,大宗交易也必不可少,大宗交易的出台不仅能给市场提供新的交易平台,让买卖双方以市场为基准,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溢价、折价或平价成交,可以有效避免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冲击,同时也能为投资新三板的资金提供较好的退出渠道,预计大宗交易制度有望年底前落地。

做市商类型、数量有望得以丰富

在当下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的时候,流动性难题却一直困扰着这个庞大且杂乱的市场,而相比于挂牌企业的数量之巨,目前仅有几十家的做市商却显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既没有对手盘,也找不到合适的退出渠道。

为了缓解做市商压力,2016年9月,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启动私募做市试点业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在做市商方面,股转公司层面在最新的发言中也进一步丰富做市商形式,也表示将丰富做市商的类型和数量,并加大对做市商的引导,而年内也推出了私募做市试点清单。

付立春表示,私募做市是除了券商做市外另一股新的力量,私募的投资风格相对而言较激进,在合规的前提下,私募做市和私募投资新三板会有一定协同,或是以投资的观念去做市,这样对整个新三板的流动性,特别是做市成交、二级市场的交易方面均会起到带动流动性的作用。

“做市既是一种投资,也是新增资金入市,会对市场交易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前期私募做市的额度较低,随着市场交易制度的完善,相信做市额度也会随之增加,新增资金也是新的‘水源’。”付立春认为,私募做市无论是交易还是新增的投资,其实质作用会进一步显现。

对于日后私募做市门槛,付立春预计,只要试点私募做市取得一定经验后,日后做市的标准、规模等要求都会有相应的松动,做市的金额、家数放松,“目前私募做市试点还是相对谨慎,以后或许会对做市标准列明细则,规范做市的准入门槛。”

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对纳入试点私募作出规范,具体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没受过证监会处罚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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