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为无罪后要求作出精神损害抚慰,已有很长足的、明显的进步。”在2月16日举行的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标准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但在精神损害抚慰这一块,执行当中标准、尺度并不统一。”张建伟说。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
“《国家赔偿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为无罪后要求作出精神损害抚慰,已有很长足的、明显的进步。”在2月16日举行的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标准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
“但在精神损害抚慰这一块,执行当中标准、尺度并不统一。”张建伟说。
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的综合酌定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意见》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有的1万,有的96万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的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被宣判无罪的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呈上升趋势。
比如钱仁风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1%;陈满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0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8%;许玉森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6万余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9%;张氏叔侄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5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
但在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中,被告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则相差悬殊。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16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统计分析了全国50起国家赔偿无罪赔偿的决定书,对于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比例的发现是,50个案件的数额比例平均值为24%,其中数额比例最低的为13%(不包括上述高超案),最高的为35%。
数额比例在15%以下的为4件、占比8%,赔偿比例在15%至30%的为39件、占比80%,赔偿比例在30%以上的为6件、占比12%。
这名法官还发现,原判罪名的重轻与数额比例的多少呈正相关的关系;同一罪名的数额比例大致相同,但仍存在个别案件数额比例与同一罪名案件平均数额比例差距较大的情况。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在研讨会上认为,对于无罪被告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存疑无罪还是其实施了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还是这个人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
“这个人是完全无辜的,和这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相比,造成的精神伤害肯定是不一样的。”王敬波说。
“当然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存疑的,还有意见认为没必要做出区分,因为国家赔偿是以生效判决作为基准的。”她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因为每个申请国家赔偿的当事人情况不一样,所以需要法官根据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积极的裁量。
“在有些地区,比如广东省和辽宁省,法院系统内部均设计了具体的裁量基准,通过裁量基准约束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可以完善赔偿标准,使法律至少在一个省内能够达到同等适用。”他说。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发展趋势必然是由少到多。最高法院设定标准,要考虑到各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所以征求了财政部门的意见,最后拟定了该标准。”张建伟说。
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提高为每日242.3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国家赔偿中调节比例比较灵活的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等,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计算方式,基本没有调整区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介绍。
“就现在中国经济发展状况来讲,我们确实有必要把标准进一步提高。”张建伟说。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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