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
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邓舸表示,《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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