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综复杂的资管行业或正迎来“大一统“的监管趋势。据悉,监管层内部近日正在酝酿有关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定,对包括银行、信托、公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管等发行的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统一约束。其中有内容提到了风险准备金“统一”的问题。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错综复杂的资管行业或正迎来“大一统“的监管趋势。
据悉,监管层内部近日正在酝酿有关规范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定,对包括银行、信托、公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管等发行的基金产品、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统一约束。其中有内容提到了风险准备金“统一”的问题。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有券商分析人士就此表示,此规定主要是参照了公募基金的标准,对目前尚未计提风险的银行理财提出约束,公募基金早在2014年就已按此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而在目前已有的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中,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也有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只有银行表外理财尚无明确的资本约束限制,未计提风险准备金。
不过事实上,2016年7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银行理财产品应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是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其中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
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还有提到“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就此,有基金人士指出,监管层一定要明确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用途,在目前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的趋势下,首先要明确对于底层资产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就不应该属于动用风险准备金范围。如果放大风险准备金的“保障”作用,就相当于变相承诺保本。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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