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培育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良性循环 构建一个统一、明晰、多方面互补的慈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2017-02-25 07:00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

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后的首次修正。此前,企业税负是否过高的问题拨动了社会各界的敏感神经,引起了一轮大争论。但此次修正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只是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加大优惠,以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捐赠。

此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草案增加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修改是为了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慈善法衔接,这将大大提高企业的捐助热情。

税收政策是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最重要的政府工具,所以,即使是在社会保障相对更加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对此非常重视。对慈善捐赠支出进行税收减免,会使企业感觉得到了一份“意外之财”,这除了能激励企业进行持续的慈善捐赠之外,还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的税收痛感,提高其争取利润的意愿,不断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获得更多利润,从而提供更多捐赠,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在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好处已经为政府和企业所熟知,所以普遍存在优良的企业公益文化,企业家以做慈善为荣,形成了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的共赢,增进了社会的平等与和谐。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不少城乡地区的人民的基本生活还缺乏保障,尤其是教育、医疗等条件落后,再加上一些地方自然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民众对公益慈善有很大需求,在经济转型和波动期间,这种需求显得愈加明显。单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是难以充分弥补这一需求的,尤其是财政补贴还存在着方方面面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鼓励企业公益。在中国,完善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简化扣除手续,无疑有利于现状的改善,也将推动一种良性循环的出现。

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扣除问题,免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会有波动,企业在利润多的年份会考虑更多捐赠,允许延迟扣除才能让企业把捐赠意愿更好地发挥出来。

在这一进步的基础上,另一些鼓励企业捐赠的方法也值得考虑。比如,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税率为25%,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惠税率。但根据国际经验,企业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更有利于鼓励企业慈善捐赠,因为慈善捐赠会从企业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借此进入较低的税率档次。同时,对于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累进税率也有减轻其税负的效果,总体上能够提升税收的公平性。这至少可以作为一个未来的改革方向,纳入到讨论的议程之中。

同时,慈善税收政策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个人所得税、慈善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等许多方面。目前中国的税收慈善减免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统一性和协调性差。我们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构建一个统一、明晰、多方面互补的慈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充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原则到细节到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改进。

当然,另一个重要工作是,改善已有的慈善机构的管理,鼓励民营公益性慈善机构的发展,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执行能力,并在全社会培育起互助的风气,形成全面的良性循环。(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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