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营改增”仍需商榷 建议对公募基金全部免税

21世纪经济报道 叶麦穗 广州报道
2017-03-01 12:23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用税收来调节资管行业的结构,是金融行业整体健康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但资管行业情况参差不齐,法律地位不同,产品...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用税收来调节资管行业的结构,是金融行业整体健康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但资管行业情况参差不齐,法律地位不同,产品结构复杂,管理规模巨大,运行一段时间后,财税140号文仍有一些问题有待商榷,以便凝聚共识,为未来政策施政提供有力条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财税140号文采访了基金行业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谢卫认为目前应该曾主要有四方面的问题。

1,将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与现有资管行业的相关法律相违背。资产管理的要义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且一直受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法律规范,行业最重要的立身之本就是管理人和投资人的财产隔离,以此为出发点,相关的税收,也是由投资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这一点,基金法第八条专门做出了解释。而按照财税140号文,将管理人定义为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该规定明显与资管行业已经适用的法律法规中产品财产独立的要求相矛盾,混淆了角色定位。财税部门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时必须考虑现有法律的严肃性。

2,可能影响资管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机构投资者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也是国家大力倡导的市场发展方向。境外成熟市场大多对资管行业予以免税政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时间并不长,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保护和培育。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购买资管产品的税负很可能高于个人自身在市场上的投资税负,这必将造成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倒退,另外,QFII等境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享有增值税减免政策优于国内资管行业,也令国内机构投资者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由于资管产品最终解决的是底层融资客户的资金需求,所增税负也将转嫁给弱势的融资方,从而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影响融资效率。

3,产品带税运营必然带来不公平对待投资者问题。公平对待投资者同样是资管行业的另一立身之本。也是多年来监管部门和资管行业共同责任。资管产品大多为契约形式,一般使用公允价值进行每天估值,计算单位净值,公募基金更是每天开放申赎,如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纳税,其计税的时点和收入的确认非常复杂。比如,如果与税法时点保持一致,即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对已实现的收益计提增值税,不对浮盈计提,那在此之前赎回的投资者享受了浮盈带来的净值上升的收益,而未就该部分收益承担税负,全部税负由仍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承担,这不但会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更是明显不公平对待投资者。即使对浮盈浮亏计提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负差跨年不能抵扣,仍会在年末造成税负由部分投资者承担的情况。

4,政策执行中的许多问题仍未明确。比如,金融商品的转让在缴纳增值税时可盈亏相抵,但如果认定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如果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使用统一税号,那么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能否盈亏相抵?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和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产生的收益能否盈亏相抵?又比如,资管产品在运营中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是否可以抵扣也尚未明确,如果投资收益需要交税而相应的费用不可抵扣,也明显存在不合理性。正由于许多问题还未明确,系统的改造也无从下手。

资管行业的发展是我国金融业转型发展的产物,对优化资金配置,丰富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综合竞争力有重要意义。为此,有关政策的出台应谨慎行事,针对上述问题,谢卫表示可以从三方面进行修订。

1,应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经营主体的意见。与传统金融不同,资管行业的特征是业务类型多样,产品结构复杂,涉及银行,基金,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行业,且规模庞大。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台既要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也必须尊重各行业的法律规范和业务规则。希望财税部门更广泛,深入地与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各方面进行交流,寻求稳妥的政策实施方案。

2,建议对公募基金全部免税。公募基金是普惠金融的代表,是普通投资者投资市场的主要通道。此次140号文对公募基金继续延续了以往税收体系下的部分优惠政策,但对买卖股票和债券以外的交易行为和对保本收益由免税变成了交税。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的成本明显高于其自身投资市场的成本,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考虑到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建议目前享受免税的投资品种从股票,债券进一步扩大到整个金融商品。

3,对相关征管和抵扣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建议结合资管行业和投资业务的特点,在充分理解和考虑资管行业产品特殊性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和抵扣细则,以免对行业发展造成过大的影响,并避免大幅提高资产管理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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