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恒丰银行官网发布《关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2017-006号公告涉及我行相关内容的声明》,回应2月28日江阴银行的公告。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江阴银行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传票案号为“(2016)苏05民初787号”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
3月1日,恒丰银行官网发布《关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2017-006号公告涉及我行相关内容的声明》,回应2月28日江阴银行的公告。
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江阴银行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传票案号为“(2016)苏05民初787号” 。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款1.1亿元。
不过,江阴银行表示,此案与本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对此,恒丰银行声明如下:
一、我行常熟支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案,尚未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二、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恒丰银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事发后,恒丰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处置到期票据,履行回购义务并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付了利息,维护了良好的同业信用。
四、事发后,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相关涉事银行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过多次协商,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曾表示愿意对恒丰银行等银行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票据业务所垫付的利息先行支付,但是此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始终没有履行承诺。
五、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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