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建议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
提案称,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还有待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缺乏统一的标准等原因,目前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存很多问题。
企业征信难,数据源封闭等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农工党中央获悉了一份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大会提案《关于推动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
提案称,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还有待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缺乏统一的标准等原因,目前征信行业的发展还存很多问题。
首先,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目前我国仅有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失信法律边界的界定等方面都处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其次,企业征信数据源相对封闭。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者实践中技术条件上的限制,除了企业工商信息和部分司法信息以外,企业的其他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另外,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不平衡,行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
提案建议,出台企业征信数据披露法,促进企业征信数据源的开放。希望尽快出台关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以便能够清晰地界定企业征信数据的范围,明确企业隐私信息的边界,并且赋予征信机构征集信用数据、制作征信报告的权利,允许其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整合、处理后的数据。
提案还提到建议考虑修改与企业征信数据开放相冲突的《商业银行法》、《统计法》和《保密法》等部分现行法律。立法的同时注重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必要在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同时,明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调征信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提案表示,加强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政策扶持,包括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以防止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多头重复监管和避免监管真空,确保中小企业征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信息数据获取和扩散、对偿付历史数据时间期限的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管。
(作者:周慧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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