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桂敏杰:推动公司法修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原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建议推动公司法修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他指出,作为公司制度的重要规范,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其中,2005年与《证券法》全面联动修改实施至今已近12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现行《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参与人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现行《公司法》有关制度和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主体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研究论证《公司法》修改列入工作议程,推动《公司法》作适当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他基于的理由是,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现行《公司法》确立的部分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
一是高科技行业的创新需要公司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在过去的十年里,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等领域的创新发展突飞猛进。这些科技发展将逐步应用到社会经济生活。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深化创新驱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现行《公司法》,还不能适应科学变化和创新。如高科技行业以“人”为本,高科技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现行《公司法》,在出资形式上尚不认可人才的价值。法律如何反映当今世界高科技的发展,值得研究。
二是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需要更加灵活包容的投资保障制度。对传统企业的投资,遵循“资本为王”,在《公司法》上体现为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等股东保障制度。但对互联网、智能行业来说,情况已大有不同。一方面,公司的创始人、核心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价值进一步凸显,其在企业中居于核心和控制地位,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因而产生了双重表决权、多层表决权架构,这与《公司法》的原则和规定不一致;另一方面,以风险投资为主的资本股东,也逐渐认同“出大钱、拿小股”,而非简单资本说话的做法,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在有关风险投资协议中写入了优先清算、股份回购、优先购买、共同出售、反稀释以及其他保护性条款。这些优先性权利,在《公司法》中找不到依据,是否有利于平衡公司各类参与人权利,是否有利于推动新经济发展,急需法律上给予规范。此外,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如何落实也需要法律给予回应。
三是以并购推动企业做大做强需要公司法相关制度作出完善。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市场风起云涌,备受瞩目。上市公司并购促进了资本合理流动,也从外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压力,促进公司发展。但在近些年实践中,阻扰限制收购兼并的方法手段创新层出不穷,且许多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持。如目标公司管理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明文限制收购方的股东权利;收购人、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治理优势,限制小股东行使权利;举牌方不披露信息,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违规增持成为“瑕疵股东”,出现双头“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这些行为和现象都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在制度上作出规范和回应。
四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公司法有关制度作出调整。2015年发生的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以及金融基础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从《公司法》角度看,在公司类型、股份回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网络投票的效力、股东提案权、库存股、公司僵局解决、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机制、公司合并分立以及类别股等方面的规定不清晰、不完善,难以操作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客观需要修改《公司法》。
(作者:王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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