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宅基地制度处于有限流转试点之中。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林铁钢指出,虽然法律对宅...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目前,宅基地制度处于有限流转试点之中。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林铁钢指出,虽然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作出了严格限制,但在实践中的事实流转大量存在。
除了政府主导下的流转行为,如浙江的“联众”模式、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模式、重庆的“地票交易”模式等以外,民间自发的使用权流转占绝大多数。
他介绍,从流转的主体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这是目前唯一受法律保护的主体;二是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由于法律有“一户一宅”的规定,所以对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互换”的方式进行流转;三是向城镇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这是目前法律所禁止参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
林铁钢指出,从目前看,第一种主体合法但交易量不多,第二种不违法,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宅基地空置问题,第三种主体交易虽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事实上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呈现不断扩大趋势,但此类流转交易因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不仅存在风险,也容易引起纠纷,造成不稳定因素,亟需制度规范。
林铁钢建议逐步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限制。他认为,从转让主体层面,可以采取分批放宽模式,以下三类农户,其宅基使用权除集体可以回购外,可首先实行向本集体外部转让。
一是有“一户多宅”的农户,可以允许其在保有居住场所的前提下,将多余的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以外进行转让。二是在城镇已经购买住宅的农户,在集体内部的房屋常年闲置,可以允许其向本集体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在城市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户,也应允许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但林铁钢也认为,转让出的使用权应严格管理。
一是要设立使用期限。他建议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规定,设定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由集体收回或有条件续期。
二是要明确土地使用用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只能用作居住用地,并且要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三是要严格流转程序。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流转程序,除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应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查,经县级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权属。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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