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划定四条监管“红线” 现金贷或纳入网贷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晓晴 广州报道
2017-04-11 12:25

4月10日下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称,将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

4月10日下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称,将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 停、并、转等措施。

同时,《指导意见》表示要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划定了四条红线。《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 18 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校园贷划定四条监管“红线”

对此,有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比之前各地证监局及银监会针对校园贷颁布的清理整顿条例(如重庆划定八个“不得”,深圳九项“规定”),此次银监会的指导意见仅提到3个“不得”、1个“禁止”(即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 18 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可见,经过一年的清理整顿,校园贷的监管思路已进一步清晰,只要不触及这四条‘红线’,依法设立的各类平台和机构都可以正常开展有益于大学生学习生活、创业成长的金融服务,这在实质上肯定了校园网贷存在的价值,政策口径也有所放开。”对此,前述专家认为。

与此同时,经过此前行业清理整顿,不良校园贷平台已经逐步退出市场。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目前仅有74家机构有校园金融服务。

最新动向亦表明,传统金融机构对校园贷亦跃跃欲试。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行副行长许罗德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该要加入到校园金融服务中来。罗德称,应推动商业银行在高校消费金融领域发挥主体作用,同时对市场化机构加以规范,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使其发挥补充辅助作用。

艾瑞咨询近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生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称,庞大的人口基数奠定了大学生市场千亿级的消费规模,2016年我国大学生消费市场规模达到4524亿,同比增长4.7%,并呈增长趋势。

业内人士预计,结合新出台的监管意见,可以预见,开展合法合规适度合理校园金融业务的平台,将迎来长远健康发展,而商业银行的介入,也必将让校园金融服务变得更加规范,提高校园金融的普惠性。

现金贷或纳入网贷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业界对于现金贷的定义尚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现金贷是消费金融的衍生品;也有人认为现金贷是基于网络的借贷行为,而且现金贷平台多履行信息中介的职能,所以应该属于网贷的范畴;而现金贷平台则普遍认为,现金贷既不是消费金融也不是网贷,在英国的名称是“高成本短期信贷”。

正因为现金贷的归属不明确,导致现金贷的从业机构普遍认为现金贷目前处于监管盲区。迄今,中国还尚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管理办法。

不过,《指导意见》在提及现金贷内容时,提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字样,这也是银监会首次在公开文件中出现对“现金贷”的描述。业内据此认为,不能排除银监会下一步将现金贷纳入网贷机构监管的可能性。对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来要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

实际上,现金贷作为舶来品,来到中国后,无论是相较于国内现有的消费贷,还是其国外原来的发薪日贷款,业务开展要快速很多。

相比之下,在其产原地英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现金贷等有着一整套监管规则和措施,对借款额、利息都有严格限制。而国内的消费贷,要配套真实的消费场景,对借款资金也指定了用途,总体而言消费贷风险比现金贷更低。

反观国内市场,由于现金贷由于申请门槛非常低,借款用途不受限制,其风险势必会更高,不少放贷机构的逾期高达30%以上。为实现盈利,只能采取高息甚至高利贷去覆盖坏账损失。另一方面,大量逾期也容易导致暴力催收。

因此,尽管现金贷的初衷是帮助难以享受到金融服务的部分群体解决临时急用的资金需求,但也不应变成提前消费、乱消费。所以,现金贷的发展与监管,要把握好一个度。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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