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中国政府网4月20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同时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控矿权采矿权价款变身矿业权出让收益
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分期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中央与地方2∶8分享矿业权占用费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状况。
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从价计征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作为改革的配套政策,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不再补缴。
(编辑: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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