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启动修订 律师能否向被告人核实人证?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05-05 15:39

司法部今年2月对外表示,已启动新一轮律师法修改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2016年,中办、国办,以及两高三部下发了两份关于律师行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为《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或将成为此次律师法修订的重要参照。在律师权利保障方面,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遗留的一个模糊...

司法部今年2月对外表示,已启动新一轮律师法修改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2016年,中办、国办,以及两高三部下发了两份关于律师行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为《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或将成为此次律师法修订的重要参照。

在律师权利保障方面,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遗留的一个模糊地带有待明确。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如何理解“有关证据”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律师群体普遍主张,“有关证据”应为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介绍,刑诉法修订时,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提交的建议稿建议此条款规定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案卷内容、核对证据。”

但实务界也有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只能核实物证类证据,或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而不能核实同案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

“办案机关担心,如果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了同案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会发生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与同案人串供的情况。”在5月4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原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说。

确定“有关证据”的范围,不仅是刑诉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中的一个技术问题,其背后还牵涉“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的关系问题,如果承认律师辩护权原则上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那么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辩护权派生于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的阅卷权也来源于当事人的阅卷权。”研讨会上,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佳铭说。

“这个问题的出现,恰恰从侧面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治一步步的进步。因为按照旧的刑诉法,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案件,而不能在侦查、起诉阶段介入;律师以前能拿到的案卷也很有限,只有一些法律文书鉴定意见等,现在则可以拿到全部案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称。

按照上述条款,律师可以核实有关证据,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这时,侦查已经终结,意味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下来了。这个时候不同于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不应再有顾虑。”王敏远说。

但言词证据的易变性让办案机关担心,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庭审前提前了解了供述、证言等言辞证据,会在庭审中翻供、串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中,如果不允许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全部证据,或许会出现影响司法效率的现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一切证据都要经过当庭质证,这涉及如何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问题。长期以来,实践中都是采取公诉人在法庭审判当中给被告人念的方式,但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律师为了准备质证,阅卷要花去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可是让被告人当庭去质证,就无法落实他的质证权。”田文昌在研讨会上说。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下,如果被告人要求当庭仔细质证,一页页地翻看案卷,无疑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他说。

“在美国,95%的刑事案件是在审判前通过辩诉交易终结的。检方和辩方通过充分的证据了解和交换,双方都已经对案件结果很清楚,被告可能就和检方达成一个诉辩交易。本来如果坚持到审判,审判完了定罪是10年,在起诉时就认罪了,可能给一个5年的‘交易’,这样实际上有利于司法效率。”研讨会上,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满运龙说。

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会采取一定策略抵御核实“模糊”证据的风险。

“对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我在核对中不会告诉他同案被告人是怎么说的,而是在阅卷完成后,把同案被告人与当事人之间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列出若干问题,我再来问当事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说。

“律师法的修订,需要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说。这种权利指律师与委托人秘密交流拥有豁免的权利。

“特免权立法的价值基础,是指只有委托人和律师充分进行秘密交流,律师才能给委托人做最好的服务和辩护。”张保生说。

(编辑:耿雁冰)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