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名为“水滴直播”的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等,网友还能对直播留言点评。据了解,用户需要购买摄像头硬件产品,手动打开直播功能,才能把监控内容分享到该平台上。对此,有发现进入了直播的公众大呼“不爽”,但也有上传视频的“直播客”认为,自己上传的场景为公共...
近日,一家名为“水滴直播”的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全国多地校园视频监控的直播画面,被直播的场景包括教室、食堂、操场等,网友还能对直播留言点评。据了解,用户需要购买摄像头硬件产品,手动打开直播功能,才能把监控内容分享到该平台上。
对此,有发现进入了直播的公众大呼“不爽”,但也有上传视频的“直播客”认为,自己上传的场景为公共空间,而公共空间是没有隐私的,因此自己的直播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从法律上来讲,隐私权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比如说,只要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你未经我同意披露了,那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但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要综合判断。”在5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直播隐私权的界定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说。
“如果是安装摄像头的人‘点对点’地收看监控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是公开直播公共空间的监控内容,一般情况下也会认为,一个人出现在公共空间,就意味着让渡了自己的隐私权,从而认为直播人没有构成侵权。”姚辉说。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直播管理,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于私人安装的摄像头,目前只能依靠用户和相应平台负起责任。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 对于分享型直播平台的责任范围,“我觉得分享型直播平台实际上跟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文字信息是非常类似的,只不过用户发布的是视频。因此,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或“通知-删除”原则。
“在侵权责任划分上,直播平台与淘宝、网约车平台不一样。淘宝、网约车平台除了发布信息,还有撮合交易的行为,因此承担的责任相对要多。”王军认为。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1976年,环球影业和迪士尼在美国起诉索尼公司,理由是其生产的录像机有可能被人用于翻拍电视上播放的电影,贩卖牟利。原告认为,索尼公司需要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环球影业和迪士尼,索尼的录像新技术得以推广。
“最后法官确立了一个原则,这个摄像机可以干好事,也可以干坏事,关键看用户怎么用,这就是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的来源。最后整个美国的互联网大步往前走,没有后退。”朱巍说,“这说明法律也要考虑比例原则和成本原则。”
(编辑:陈洁)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
分享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