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常熟农商行人事风波余音绕梁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江苏报道
2017-05-17 19:30

半个多月前,发生在江苏地区的一起地方法人上市银行的人事争议风波至今余音绕梁,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事情是指,江苏省联社与常熟农商行关于经营班子人事任命的摩擦和争议——4月27日,常熟农商银行发布公告,在对于聘任两位副行长一事,因9位董事反对、2位弃权、4位同意,两人的任职未获通过。作为一家上市约半年的公众公司,常熟农商行地...

半个多月前,发生在江苏地区的一起地方法人上市银行的人事争议风波至今余音绕梁,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情是指,江苏省联社与常熟农商行关于经营班子人事任命的摩擦和争议——4月27日,常熟农商银行发布公告,在对于聘任两位副行长一事,因9位董事反对、2位弃权、4位同意,两人的任职未获通过。

作为一家上市约半年的公众公司,常熟农商行地处有“改革开放风向标”之称的苏南地区,所在苏州常熟市常年位居全国百强县前三,经济发达,更是位于国家多个战略的重叠区。这一股东投票行使否决权的“市场化”行为快速引爆了各方的高度关注。

事情发生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联络当事各方。江苏省联社三缄其口;常熟农商行则表示“以公告为准”。到发稿时,双方仍没有更多的信息可以发布。

但就在数天前,人民银行总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发表的一篇文章让事件再次聚焦。这篇题为《怎样看待常熟银行否决省联社高管提名》的文章较为“尖锐”地指出,“以新增副行长来源于域外,对常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缺少了解,对常熟银行的战略、经营模式等不熟悉,难以传承常熟银行的文化,不利于保证常熟银行原有经营模式的延续为借口,抵制外部人员,不过是常熟银行内部人控制的集中体现。”

并且,文章还披露,常熟银行否决江苏省联社提名人选并非首次。2年前,江苏省联社就曾任命一名常熟籍的省联社人员赴常熟银行担任副行长,但迄今仍未获得董事会通过。

江苏一位金融学者在与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交流此事时认为,农商行作为领取特殊经营许可、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企业,因其具有高杠杆属性和风险的外溢性,有别于其他工商企业。

作为受到严格管制的金融企业,不能简单机械生吞活剥《公司法》关于管理人员任命的规定,而必须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当前形势下,特别要强调党管金融、党管干部,因此,不能天真地按照市场教旨主义和公司治理教旨主义的理想化模式产生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时报》的文章还指出,“农商行脱胎于管理比较松散、随意,一把手说了算的农信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后,公司治理虽有所规范,变身上市公司后,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这是趋势。不过,正如目前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多年的企业中,很多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完善一样,常熟银行也不会因为成为公众公司,治理结构就一改旧习,一夜间变得非常成熟完善。”

事实上,上述事件并非个案,近几年来,安徽、山东、河北等省都发生过类似的现象。北京一位全程见证了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的资深央行学者就认为,这些现象总体上反映了农商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停滞、不彻底,顶层设计模糊缺失。所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

上述长期跟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学者表示,2004–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协助各省级政府以央行票据置换方式,耗资1500亿之巨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严格意义上说,这是全国人民为改革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尽管在那一轮“花钱买机制”的改革所付出的公共资源代价是隐性的,但历史的“脐带血”是不能割断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明确了省联社的主体责任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多地省政府明确省联社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明确省联社对辖内各农商行高管人员任职前行使提名权。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省级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指导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基层法人机构组织人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14】11号),对农商行高管人士有明确提出:“行政职务的任免由省联社党委提名”。

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省联社行使提名权,在行业管理上也体现党管干部的要求。

浙江一位农商行的董事长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省联社是由各地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加入,共同决议制定章程形成的。

联社《章程》是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宪章”,是全体社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全体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县域农商行作为省联社的成员单位,有遵循、服从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省联社依据《章程》做好高级管理人员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名以及管理工作是一项基本职责,各社员单位理应遵守。遵循章程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多位专家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虽然多家农商行已经上市,但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局限,全行业公司治理基础依然薄弱,经营管理水平纵向有进步,横向与行业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本质上没有根本性改观。

从宏观层面看,顶层设计缺失,监管缺位,历史上对大股东准入资格的审查比较粗犷,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缺乏竞争性选拔机制,大股东和农商行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着复杂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之间缺乏有效制衡,“内部人”控制风险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实际控制人不断自我赋权,风险隐患较大。个别地方大股东控制、操纵农商行信贷决策,套取信贷资金、干预正常经营、插手经营班子任命等问题层出不穷,责权利不对等。这些乱象已越来越引起管理层的担忧、关注和重视。

金融行业具有高杠杆属性,中小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经营单位,风险具有外部性,而其终极风险和责任是股东所不能承担的。协同监管的重要原则是首先要对存款人利益负责。这从江苏省对数年前发生的“射阳农商行挤兑事件”的处理上中可见一斑。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对高风险的农村商业银行,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省联社代表省级政府承担最后的终极风险和兜底责任,扮演着全行业“守夜人”角色。多位受访的金融实践者和研究者指出,简单由董事会投票产生高管人员的做法不能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不能教条地按照市场教旨主义和公司治理教旨主义来产生农商行高管人员。

近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和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时要求,要坚持党管金融、党管干部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和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金融乱象的整治和惩处违规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

也许,这才是各地省级联社在干部问题上排除干扰和阻力,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的真正原因。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士受访时指出,这对于统筹行业健康发展和干部队伍水平提升,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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