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研讨会在天津举行。研讨会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和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主办。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半年时间过去了,有关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公布了若干保护产权典型案例。
对于保护产权的关键举措——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完善——仍有待进一步推动落实。
“从总体要求到具体政策措施,《意见》从11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产权的要求,需要研讨中央的整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如何落实到法律制度、司法政策上。”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周成奎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对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对如何保护产权又专门做出了新规定。”研讨会上,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雷鸣说。
新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村委会为特别法人,但该法人如何运作,如何保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是现实生活中摆在我们面前非常现实的问题。”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纯说。
像防范刑法冤假错案那样防范产权错案
《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纠正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非常难的,甚至比纠正冤案错案都难,因为有的争议财产都没有了,有的涉及的数额很大,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特别艰难。”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在研讨会上说。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纠正产权冤错案件,存在几方面的难度:
首先,是恢复原状的难度。
“随着时光流失,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在拆迁等问题中,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赵旭东说。
但赵旭东同时认为,要把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与这个案件的纠正分开。纠正案件不一定简单的恢复原状,能恢复的要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灵活的、合理的救济措施。
其次,是纠正案件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甚至国家机关的巨额赔偿责任。
“遇到这样的问题,本来想纠正的,也不纠正了,因为谁也负不起这个责任。”赵旭东认为,不能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赔偿,就对这个案件不给予客观的处理。
最后,“一些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按照规定追究当时的办案人,反过来这可能就成了纠正这个案件的障碍”,赵旭东说。他认为,一方面要规定追责,但有一些案件有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不一定要把案件的处理和追责都联系在一起,如果这样,只会给处理带来新的障碍。
很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因为企业发展当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了自己的产权或者财产利益,赵旭东认为,这是很多民营企业遇到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也是威胁产权利益最大的风险。
“在这点上,我觉得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处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不规范问题,这是个特别重要的导向。”他说。
对于产权保护的工作机制,《意见》提出,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最高法院意见也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要解决在组织上落实的问题,如果没有专人负责,这些工作就会流于平淡化。”研讨会上,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宋纲说。
“要像防范刑法冤假错案那样防范产权错案的发生,不要等错案发生了再去纠正。”胡云腾说。他认为,最重要的办法是防范于未然,建立完善的法律防范机制更为重要。
严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司法
“我国刑法对国有经济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人员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体现了《意见》所强调的‘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说。
比如,刑法第165条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但是,这些罪刑规范均只保护国有公司、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对类似行为侵犯非公经济的权利和利益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显然不符合意见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要求。”梁根林说。
他建议将非公经济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害非公经济实体产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将上述刑法条文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所有经济类型。
除了刑事立法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还认为,应当从司法层面加大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刑法保护。
他认为,最高检、最高法在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相关犯罪的刑法使用标准作出体现平等保护非公产权的司法解释。例如,应当将职务侵占的认定标准与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做出统一解释。
对非公产权的刑法保护还体现在具体罪名的罪与非罪上,比如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
天津市律协原副会长李宁认为,民间借贷变成非法集资后,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犯罪线索达到什么程度需要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如何认定等。
明晰公与私的界限
“世界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两种制度,一个是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一个是大陆法系的监事制度。我国既有独立董事制度,也有监事制度,可以说是集世界立法的大全。”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说。
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是由权力失衡导致,这体现在内外两个方面。
“从内部来看,权利失衡表现为董事长一权独大。有的独立董事不对经营负责,往往董事长一勾兑,就放弃了自己的立场;监事制度种,无论是内部监事还是外部监事也好,普遍反映的都是力度不够,行使权利的措施不得力。”张建华说。
“从外部来看,主要是党政机关的审批问题。党政机关审批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但制度本身有两面性。如果党政机关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一旦有违法犯罪的现象,他有广泛动员的能力,容易导致监督失效。”他说。
张建华同样建议从内外两方面进行规制。从企业内部来讲,应该斩断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与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利益联系,使得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总经理的利益是冲突的,价值趋向是对立的,这样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对于外部来讲,与其加强党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批,不如继续走政企分开的路子。”张建华说。
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平等保护非公产权。
金元宝商厦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天津市塘沽五金交电公司,是一家主营五金、电器、化工批发业务的国有企业。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公司发动职工投资持股筹建金元宝商厦,1995年商厦开业,并于1998年并购塘沽商业大厦成功组建金元宝集团,成为天津市商业的一面旗帜。
金元宝商厦在2016年加快改制,并成为一个晰分产权的样本,其中包括国有股份,亦有员工持股会为代表的非国有股份。
研讨会上,天津市金元宝商厦总经理刘若涵介绍,国有企业改制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员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当公与私发生碰撞,应该如何把握原则?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介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很多条款中都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除了有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上明确了公共利益外,其他的立法都是使用抽象的概念。
在公共利益对具体财产产权进行限制的时候,吴用认为,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是充分而且明确的。“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变动的,它需要在具体的个案中个别衡量,这个衡量一定要从不同的利益冲突角度进行,而不应当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他说。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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