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减持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随后,上交所即制定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上交所称, 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该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后,受让方立即通过二级市场大量卖出;又如,部分股东进行“清仓式”减持,一些董监高人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这些就是《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据介绍,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那么《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会带来哪些影响?
上交所表示,《实施细则》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行为: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
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这三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比如大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大影响;
要么具有信息优势,比如董监高,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比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
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上交所特别强调,《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
《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编辑:卜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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