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27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两高三部曾于2010年7月施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时隔7年发布的《规定》在标题中增加了“严格”两字,篇幅也从之前的15条增加为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其中,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
侦查阶段是刑讯逼供多发的关键环节,《规定》也进行了完善。
扩大了非法取证范围
明确列举出用什么样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得到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对于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2010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进行了笼统规定,其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规定》对此进行了扩充,具体包括: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
此外,《规定》还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进行了规定。
《规定》起草历时多年,最大争议正在于此。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起草过程中,尤以律师界提出了较多的非法取证方法,比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食、进水、上厕所、睡觉,或得不到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等。
起草过程中,还有学者主张排除“毒树之果”。这是指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早在十几年前,《人民法院报》就曾发表法官文章称“‘毒树之果’不可食”。
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侦查阶段是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关键阶段。对此,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在发布会上介绍,《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
一是严格规范讯问地点。《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询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主要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曾有学者主张,在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到送交看守所的过程中也应进行录音录像,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等手段实现。
另外,《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可以”而非“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三是完善讯问笔录的制作。《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四是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
五是推动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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