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五级风险等级参考标准大变,主动权交回基金募集机构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洁雪 深圳报道
2017-06-28 17:41

6月28日下午,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下发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此外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证监会2016年底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提供指导。

记者注意到,其中《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较之前发布的参考标准发生了明显变化。以下是最新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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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上述注释中特别提到,“上述风险划分标准为参考因素,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因

素和各项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具体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基金服务的风险等级应按照服务涵盖的产品组合的风险等级划分。”

而此前的参考标准则简单地将现有基金产品类型进行了如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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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何会在基金产品的风险分类参考标准上做如此大的改动,有公募基金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称,“具体的界定是比较难的,之前的参考标准出来后就有很多争议,因为简单地把某类产品划归到某个风险等级过于粗糙,并不具有科学性,而且如果有创新产品出来那么分类标准又要修改。从最新的标准来看,意味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类的主动权重新交到了基金募集机构的手上,这就要看各机构自身如何去界定,如何进行合理的界定对机构而言其实也是一种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

实际上,在《指引》的起草说明中,谈及指引的起草原则时,也有一条提到“落实基金募集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底线监管的要求,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对上述原则的具体解释是:基金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指引》提出了募集机构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性要求,根据产品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鼓励募集机构在具体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实施差异化安排,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最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参考标准,基金募集机构在6月最后的几日内或需再次紧急调整相关的问卷。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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