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
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
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
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
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中,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按流程办理备案事宜。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公众公开查询。
《通知》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取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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