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起航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
2017-07-28 21:27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人身险公司的一项核心竞争力。

7月2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征求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的意见及开展行业测试的通知》。监管规则针对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从长期经济价值、中期盈利能力、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底线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管理能力,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建立产品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将组织行业开展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和量化评估测试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研究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并组织信息系统的搭建和培训工作。整套制度计划将于今年年底正式发布,自明年起开始试运行。

适当给予资金运用创新试点

监管规则包括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两部分。通俗来看其中的细节,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联动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沟通协调机制,如资产端提前介入到产品研发阶段,通过科学制定产品投资结构及收益率等相关假设,科学评估新开发产品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定价策略。

在成本收益匹配方面,增加了风险调整后综合投资收益率与负债保证成本、负债有效利率的差额等指标。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配置时不仅要高度重视偿二代下各投资品种的风险因子,还需兼顾短期财务表现及中长期经济价值,防范利差损风险。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向荣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规则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信用风险抬升的现实因素,如引入新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9,对金融资产未来12个月/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减值准备,以及强调对同一行业及单一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分类监管的思想贯穿其中。对于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好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监管将适当给予资金运用创新试点、产品试点等政策;对于匹配状况差且管理能力不强的保险公司,采取限制投资比例和投资能力申请,限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提高偿付能力要求等监管措施。

此外,相对人身险而言,一般认为财产险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略低,但是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也是财产险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彭吉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强调,预计在新的监管规则下,财产险行业整体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将会显著提升。

例如,监管规则中财产险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引入了沉淀资金的概念,并设置沉淀资金缺口指标,明确财产险公司对长期和低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应与其沉淀资金规模相匹配的导向;评估标准将综合成本率作为传统产险的负债资金成本,并设置了固收资产到期收益率与资金成本率差额指标。

建立资产负债平衡发展模式

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增长强劲,但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采取激进经营、激进投资的策略,导致业务快进快出、风险敞口过大以及流动性问题,尤其是在“低利率、资产荒、成本刚性”的环境下,矛盾更为突出,这对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

监管规则实施后,以抬升投资风险承受度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方式将大打折扣,从而促使保险机构在资产负债管理框架下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在投资研究体系与投资人才培养上下功夫。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开俊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规则将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以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为代价换取快速发展的公司,解决保险公司发展规模与效益的矛盾。

刘开俊特别提及,中小保险公司受规模、人员、成本等因素约束,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与大型公司存在一定差距。监管等外部力量的推动将“强制”中小保险机构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成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规则要求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持续关注负债端的变化情况,加强资产和负债的双向互动,使得保险公司摆脱仅靠资产驱动型或负债驱动型的单向发展模式,实现以资产负债内生驱动的平衡发展模式,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在资产端,保监会陆续发布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险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在负债端,多次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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