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步入司法领域 打开案例标准化的钥匙?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08-01 16:24

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范围较窄,与解决类案同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要求不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7月28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案例作为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审判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法学研究的实践素材,通过构建完善的案例生成、研究、应用、交流机制,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我国司法实行成文法规则,即依据抽象的法条进行裁判,具体的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法官裁判的参考。

这带来一个问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推进会上指出,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范围较窄,与解决类案同判、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要求不适应。

目前,司法案例正处于发力阶段,海量数据收集后,如何进行归类整理,指导法官裁判,尚需进行机制和技术完善。而目前,人工智能的浪潮已席卷司法领域,这能否成为打开司法案例适用的一把钥匙?

一个法条与案例匹配难题的案例

2017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终审裁定,裁定上诉人杨夏玉等人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杨夏玉是杭州市富阳区一名烟草经销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却从山东省境内收购卷烟到杭州地区批发销售。

按照相关专卖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有严格的地域许可和批发、零售界限。法院认定,杨夏玉等人属跨省无证经营卷烟制品,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的直接裁判依据为“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其中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2010年,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烟草经销商李明华案时,对李明华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事批发业务,而且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外购进香烟的行为,经逐级请示,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规定,李明华“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从法律效力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复的效力等同于司法解释。但审理杨夏玉案的法院认为,《批复》是对个案的批复,对相类似的案件有指导意义,但因与“司法解释”有冲突,不应扩大适用范围,并认为杨夏玉案不适用该《批复》。

类似案例不只一个。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一起案件中对《批复》进行了评判,认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批发的行为,没有超越获得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只是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的观点,是对经营范围的曲解。该法院认为,《批复》与“司法解释”条文相冲突。

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完全统计发现,2016年判决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中,有60起案件的被告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14起案件作出有罪判决。2017年上半年判决的此类案件中,有15起案件的被告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3起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这意味着在审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中,各地法院对理解抽象的“司法解释”与具体的《批复》之间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李晓在公开发表的解读“司法解释”的文章中已指出,有许可证但超范围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与行政处罚即可。

“这个权威解读的出现,意味着《批复》和司法解释之间是一致的。”在7月26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批复适用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

人工智能让案例实现标准化

案例对社会生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正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今年6月撰文指出,指导性案例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参照的强制指导作用。

但问题在于,“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增长的形势不适应。”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在推进会上说。

如何解决成文法条与具体案例之间的适配问题?

他提出,最高法院研究室将加强与最高法院各审判庭、巡回法庭的合作,探索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的新形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赵秉志认为,要运用大数据的分析、统计方法,研究司法案例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裁判规律,提高司法案例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另外,“指导性案例靠人工编选方式成本高、效率低,与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不适应。”颜茂昆说。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正成为一把破解案例生成、适配难题的钥匙。

周强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思维和信息技术,努力把中国司法案例网信息平台建设成为智能、高效、便捷的服务法官办案平台、服务指导性案例生成等平台。

在7月28、29日举行的“法律+科技”领军者国际峰会上,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何帆认为,目前比较理想的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打通公检法之间的办案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在此基础上,嵌入标准化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这样从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的每一个阶段,机器都可以提供辅助性的判断。如果可能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系统也可以事先预警。

比如上海市研发的“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就可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实现所有证据在庭审中的即时调取和当庭出示,为办案人员进行类案推送,形成同类案件量刑参考数据,自动生成各类文书,为办案人员推送知识索引等。

人工智能将改变法官的思维和判断模式。

何帆说,过去法官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就可以作出判断,但现在可能需要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检索、比对和推演,进而强化自己的内心确定。

“当然,过去我们担心法官不说理,但人工智能将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推送给我们的法官后,会不会出现说理‘千篇一律’的现象呢?这也值得我们警惕。”他说。

何帆同时认为,只有我们围绕每一个案由、每一个罪名去钻研,做出能够涵盖所有法律知识的图谱,才能够从实质上推进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至少需要两到三年时间才能完成。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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