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增长幅度非常大,主要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起诉网站、APP、微博用户等,将其图片用于广告宣传或者文章的配图。
相较于视频、音乐、文学等数字版权的保护,互联网上图片版权保护的受关注度要少得多。
在有些企业及个人用户看来,网络上的内容是“共享”的,从互联网渠道获取的图片,再用于网站、App、微信微博、平面设计、户外广告等,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
实际上,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摄影师、插画师、设计师等权利人的权益。
“创作主体数量众多、使用客体数量众多、传播方式和消费方式众多,都说明摄影作品、图片在著作权领域的重要性。”在7月28日举行的“互联网+图片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中国版权协会驻会副会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说。研讨会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产业网承办。
“根据普华永道的报告,图片库市场与广告行业紧密相连,约占广告业市场规模的2.4%。中国2016年的广告市场营收约6500亿,推算图片库的合理市场空间应该是120-130亿人民币。”视觉中国集团创始人柴继军说。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在研讨会上认为,近年来,图片产业化运营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非著名图片创作者通过什么渠道能够找到市场?二是需要广大素材的用户到哪里找授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在研讨会上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增长幅度非常大,主要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起诉网站、APP、微博用户等,将其图片用于广告宣传或者文章的配图。
“2015年我们全院审理图片著作权案件一千多件,2016年翻倍到两千多件,2017年到7月份已经有2800多件,预计到年底很有可能在2016年的基础上再翻倍。”杨德嘉说。
至于侵权赔偿金额,2015年大概是1800元/幅/次,2016年是1200元/幅/次,2017年至今的平均数额又大幅上升。
“但同电影、音乐行业相比,图片行业的版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柴继军在研讨会上说。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现在《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50年,而音乐、文字、美术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跟其它作品相比,摄影作品的保护水平是很低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提醒,《著作权法》中还没有图片这个作品类型。
“剑网2017”行动已于7月启动,将聚焦新闻出版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任务。“对互联网上传播的所有版权作品,将平等保护,一视同仁没有例外。”于慈珂说。
(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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