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国企改革务必先清理退出“僵尸企业”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08-05 07:0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去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数据显示,去年国有企业已经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但处理僵尸企业的进程依然缓慢。

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随后举行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又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自2015年以来,中央政府要求对“僵尸企业”摸底并进行及时的清理。在去年启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等任务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这一工作进展缓慢有自身的原因,即僵尸企业涉及到债权处理、人员安排等复杂问题,这导致地方政府、国企以及银行三方都不愿意积极清理僵尸企业。

僵而不死的企业只能靠信贷资金“续命”,占用的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被长期闲置,危及实体经济发展。而且“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形成灰犀牛事件。

与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破产重组不同,当前处理僵尸企业要求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而非政府主导。但是,中国法院系统中负责企业破产的司法资源严重缺乏,比如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到2100件,通过法律渠道破产的企业不到0.3%,绝大多数以行政方式退出。因此,此轮处置僵尸企业实际上同时也是各地破产法庭筹建的过程,这也影响了处置进度。

由于破产案件非常复杂,有破与救的选择,对毫无希望的企业直接破产出清,而另外一些可以破产重组,导致过程比较漫长。较多的破产申请与过少的司法资源之间本身存在矛盾,如果破产处置过程漫长以及因以案件数量进行法官考核的制度影响办案积极性,导致相对于现有“僵尸企业”存量,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数量仍然偏低。

处置僵尸企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先由各省市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各级政府停止对“僵尸企业”的政府兜底为前提,摸清企业情况,作为中间人组织债权人、债务人等谈判,在人员安排等问题上给予财政援助,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第二阶段是那些比较复杂而处置困难的就交给破产法庭,通过法治的办法公正处理。因此,市场化与法治化处理僵尸企业并不是完全交给法院,地方政府要以协调人身份先行推动市场化处置,而不是等、靠、要。

处置僵尸企业既是降杠杆、防风险的需要,避免过多不良债务累积,提高中国经济的效率,同时,也是国企改革的重要部分。中国系统化的国企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根据中央部署,今年年底前要彻底实现国企公司化改制,改革董事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国企遭遇困难到现在僵尸企业难以出清,本质上是国企体制的产物,不改革国企体制就难以避免新的“僵尸企业”出现。

此外,对那些还没深陷困境的国有企业,除了继续完善公司制改革外,还要大规模的瘦身重组,提高效率与竞争力,避免滑向“僵尸企业”。尤其是很多央企同质化竞争比较厉害,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如果不推动他们重组,可能会因竞争而两败俱伤。

总之,国企改革首先要清理存量的“僵尸企业”,在体制上避免新的“僵尸企业”出现。根本途径是实现国企彻底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市场主体的一员,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不是依靠行政垄断、财政扶持等因素生存。中国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做强做优做大,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必须以市场化的方式。先做强,再做优,然后做大,通过自身市场竞争力逐步实现,这些是企业个体目标,而非国有经济总量上的要求。只有彻底实现国企的市场化改造,才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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