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辞职后3年内不得受聘于律所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综合
2017-10-11 17:52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旨在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法官辞职后在限制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旨在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法官辞职后在限制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近日向《人民法院报》记者解答《实施意见》的相关问题时介绍说,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过去因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严格监管和有效惩戒。今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最高法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制定并出台了此次的《实施意见》。

法官辞职后3年内不得受聘于律所

《实施意见》在法院辞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的认定、辞职前从业行为审批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所针对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在编人员。在限制从业时间方面,《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限制的时间规定为3年,其他人员从业限制时间规定为2年。在限制从业范围方面,明确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

关于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解释说,律师职业是与法院进行业务接触的最主要职业,属于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若允许辞职人员受聘于律所,即使其不以律师身份出庭,但由于本身在律所工作,可以以其他形式实质上代理案件;且对监管主体来说难以查实核对,很容易形同虚设。因此,《实施意见》禁止辞职法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有助于彻底杜绝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接收违规从业人员 单位可被处五倍罚款

《实施意见》对辞职人员辞职后的从业行为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核查了解情况及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定期抽查核实,并会同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部门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编辑: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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