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作报告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要部署,他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应该如何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如何坚持厉行法治,如何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
《21世纪》:习近平同志的报告提出了一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即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有何意义?
王敬波:我认为这是一项高瞻远瞩、意义深远的决策,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通过领导立法、保障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深化改革,破除阻碍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
这个领导小组将是我们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协调机构,其成员应该包括所有与法治建设有关的部门,总体设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统筹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谋篇定策、协调各方,指导、推动、督促重大决定的组织落实。
《21世纪》: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你认为需要完善哪些机制,从哪里突破?
王敬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的手段,建立合宪性审查的工作机制、工作机构,是让宪法实施和监督得以落地的基础性条件。
合宪性审查与现有的立法机关备案审查机构进行的法律审查不完全一致,其位阶更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可以考虑设立专门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
《21世纪》:习近平同志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次报告中又增加提出了推进依法立法,请问其意义应如何理解?
王敬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在今后的立法工作当中,更加关键的问题是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着力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善治提供良法保障。“依法立法”就是针对这个问题,首先,所依之法应是宪法,也即合宪性审查保障不违反宪法;其次,所依之法应是立法法,依据立法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第三,所依之法应是上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重在强调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
《21世纪》:报告指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届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应该如何理解三者的关系?
王敬波:我认为,这是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回应,三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能单兵突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曾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报告提出的2035年的目标比前者的要求更高,这也充分说明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持续不断向纵深推进,向更高的治理水平发展。
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基础,法治政府无法实现;没有法治政府的引领,法治社会也无法实现。要通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引领法治社会建设,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我们以前对法治社会建设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评估指标,我认为,法治社会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层面:首先,从个人而言,每个人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日常行为的底线,“守法”成为公民的基本素养;遇到纠纷时选择法律渠道解决,“用法”成为公民处理纠纷的第一选择;其次,从社会层面而言,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普遍较高,整个社会信仰法治,社会主义社会法治文化氛围浓厚。
《21世纪》: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包含哪些主要任务?
王敬波:经过努力,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形成,一些重要改革已经完成,但由于司法改革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法治国家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仍需深入推进,尤其是综合配套改革,例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再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通过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进一步促进行政审判的专业化,来减少外部不当压力,有效回应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趋势。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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