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医疗纠纷司法解释:医疗美容被纳入侵权责任纠纷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12-14 17:29

现实中,因为整形美容致残致病现象频出,2016年4月,河南一女子在南阳市某整形美容医院进行抽脂手术时,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八级伤残,经过法院调解,该女子最终获得23万元赔偿。

整形美容引发的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卢晓燕介绍,该类案件涉及金额不大,少者几千元,多者几万元;损害后果不易界定,受害者虽达不到预期效果,出现瑕疵,或整容失败,但损害程度大部分不能构成伤残。因此,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又因构不成伤残,最后赔偿的数额不会太高。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介绍,现实中,当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时,消费者向美容机构的维权诉讼一般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卢晓燕介绍,由于既可以“违约”,又可以“侵权”纠纷进行审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没有统一的审判规则,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医疗美容整形案件的司法鉴定标准和审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遵循。

有专业律师介绍,美容包括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是指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医疗美容是指以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此次《解释》明确的是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平稳。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各方面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调研发现,2007年至2016年,美容医疗纠纷案件每年都占罗湖法院医疗纠纷案件10%左右的比例。

“审判实践中,因为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最高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介绍,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大多数美容整形案件还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因有些非正规的美容机构没有病历、手术记录、处方等,而受害者仅仅有的只是医疗费收据或转款凭证,还有些受害者几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的事实。

《解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方面,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这是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慎重考虑,《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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