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核实获悉,近日,央行下发《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明确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等规定。
《通知》要求,首先,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各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央行及其分支机构。
其次,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取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第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比如,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第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此外,《通知》还称,加强代收业务管理,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强化监督管理。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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