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细化:明确跨起征时点资产的投资收益确认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俊丹 上海报道
2017-12-25 20:18

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税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对财税56号文部分内容进行细化。

第一,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第二,2018年1月1日起,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的销售额计算有两种选择:选择一,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选择二,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人士认为,90号文的规定解决了增值税起征日之前已投资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确认的问题,减少可能因不同产品管理人对法规理解的差异,而造成产品之间征税方式的差异引起产品或投资人的税负不均。

今年6月30日,财政部下发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6号文”),对资管产品征税原则及申报方式作出了重要的澄清和补充,并将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延至2018年1月1日,给予资管机构更多准备时间。

彼时有多位机构和税务专业人士都提出,在操作细节,以及政策适用性等方面还不够明确,希望后续有操作细则出台。

目前距离1月1日不到一周时间,尚无更多相关细则公布。业内人士此前提出的疑问点中还有几个待解: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的身份问题未理清;净值型产品各金融机构的净值税项披露标准不能确保一致性;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是否适用56号文等。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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